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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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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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漯河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漯河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漯河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漯河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报送。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第七条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市发展改革委要将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第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等。
  第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同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能源专业知识、从事节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省能源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以及县区发展改革委、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八)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十)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十一)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的编制、审查和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达标测试等工作,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做好节能执法和监测工作,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提出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的措施和建议;(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县区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一)综合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二)能源平衡表。每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三)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四)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报告时间为季度、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市发展改革委优先向省、国家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构造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设定的考核指标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应是积极的、符合实际的,应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业绩,要有利于年薪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发挥。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行年薪制过程中,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和兑付,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进行,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其它管理人员和职工收入的比例,形成梯次结构。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由于年薪制还很不完善,实行过程中矛盾还很多,不宜大面积推广,在一些企业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坚持年薪制与其它改革配套进行的原则。年薪制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要与产权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项改革配套进行,以利于经营者年薪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理(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第七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由经营者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类别系数
第八条 企业分类原则上综合考虑原国家经委等四部门1988年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1995年制定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类型(大型、中型、小型),以及企业资产规模等相关因素,将企业划分为三类。各类企业工资系数见表一。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任期内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工作业绩取得的浮动性收入。在经营者超额完成考核指标后,以超出利润考核指标的超收额为基数,按照经营者超收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二)。同时,经营者的效益年薪还与上缴税金(流转税)挂钩。上缴税金增长率依据当年实际完成的数额,除以上两年实际完成数额加权平均后得出的指标确定。经营者每年在完成核定指标后,超出核定指标数的部分按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三)。企业年度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企业前两年实际完成的加权平均数。
第十条 经营者在当年使企业减亏的,不执行年薪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试点期间,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当年的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可按超额比例享受年薪中的效益年薪;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总经理的效益年薪。经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经营者要给企业一定的补偿。补偿金在延期支付的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职工工资下降的不能领取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企业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和无故欠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领取。
第十四 条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者的劳动保险等待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平时按不超过经营者本人原工资的标准分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年终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并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六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企业以现金或期股期权的形式兑现。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的当年效益年薪收入中,50%在次年一季度内兑现,另外50%采取延期支付办法存入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设立的经营者专户。自2002年起,取消风险抵押金,实行经营者收入延期支付办法。在经营者离任,并经审计确认各年度经营成果真实可靠,自离任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延期支付额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具备条件的企业,在经营者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还可将效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转为期股期权。由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转增的股份,在经营者任职期间,不得抵押和兑现。其部分效益年薪收
入转增的股份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可进行变现,也可依法继承,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收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可按半年计算效益年薪。其以前年度效益年薪收入转增股份的,经审计予以确认。凡任期未满,经营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其以前转作股份的收入不予确认,由企业收回,转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按经营者实际收入的60%确定。
第二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年薪形式和比照经营者年薪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于每年初要与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真实反映经营者业绩,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业绩,一旦发现,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以及每个年度结束后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中,必须如实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如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发现审计报告有不符实际之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并处以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使经营者年薪制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经营者经营目标的确定,对经营者年终业绩的考核,由市体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由市年薪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将考核材料报请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制企业董事长需经股东大会,总经理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类别与工资系数表
2、经营者超额利润提取比例表 
3、经营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提取比例表

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我市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如下:
一、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刚占标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姜树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肖万民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孟祥久 市政府市长助理 
陈宝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垣 市体改办主任 
邱 克 市经贸委主任
汪忠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王 松 市财政局局长
高翠英 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
石汉钧 市审计局局长
马 驰 市体改办副主任
二、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主 任:刘建垣(兼)
副主任:马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