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0〕1153号
关于印发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和李劲夫主任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及市场运行情况的通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并及时予以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着力规范经营防风险 突出抓好质量上效益保持好当前财产保险业良好发展势头
——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是传达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上半年财产保险监管情况,分析当前财险业形势,部署下半年工作要求。上午,朱艺同志对半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劲夫同志对上半年财产保险业监管工作以及下半年监管重点作了情况通报,部分产险公司也结合自身实际作了交流发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定富主席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继续贯彻落实好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要求
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定富主席对今年以来的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做了全面总结,对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下半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财产保险全行业要紧密结合当前财产保险发展实际,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定富主席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继续贯彻执行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的要求,确保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要深刻领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重要性
防范化解风险是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是今年也是今后一段时间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定富主席进一步强调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保险业发展还面临着较大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必须把坚持防范风险作为当前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保险监管机构将不断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资本和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防范风险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在防范风险中的基础作用;把资金运用监管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把分类监管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将风险防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资本金已经与业务发展不相匹配的公司,以及在市场竞争中问题较多的公司,一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守住底线,做好防范风险工作。
(二)要深刻领会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性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今年保险工作的重要主题,是解决保险业长期以来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手段和要求。定富主席在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已经对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深刻阐释。在年初的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我们也就加快财产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举措。从上半年情况看,整个财产保险行业在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对转变发展方式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主动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结合各自实际,坚定不移地按照转方式的各项要求推进结构调整,重点按照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业务结构、渠道结构以及区域结构的要求,努力改变发展方式转变缓慢和滞后的现象,促进发展方式实现积极转变,在转变中谋求更好的发展。
(三)要深刻领会依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性
规范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保监会70号文件下发以后,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行业系统风险可控,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公司业务财务经营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和理赔难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还比较突出。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管举措进行必要的督促和约束,更需要保险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各保险公司应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相关要求,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拖赔欠赔以及不严格遵守相关保险监管规定的现象,将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积极履行好,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正确认识当前财产保险业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行业当前的形势,增强规范经营与效益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
近年来,虽然受到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的影响,但通过全行业的不断努力,积极创新发展思路、发展方式,科学规范经营,行业整体实力、经营效益明显增强。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当前行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行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仍然比较复杂,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当前所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对保险业发展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增强规范经营与效益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
(一)正确认识当前财产保险业所取得的成绩
通过这几年的改革发展和有效监管,财产保险业改变了过去无序竞争、粗放经营的面貌,行业基础不断夯实,经营理念积极变化,经营效益和质量不断提高,各个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从上半年行业发展情况看,产险市场总体上实现了业务较快增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效益持续改善、系统风险可控、行业创新水平提高、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的良好局面。一是业务保持较快增长。1-6月,产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087.38亿元,同比增长32.33%。行业总资产5445.67亿元,同比增长15.07%,整体实力得到明显加强。二是发展方式较大转变。公司经营理念逐步实现从过去追求规模向主要追求经营效益的转变,费用率、赔付率明显下降。1-6月份,产险行业综合费用率为35.43%,同比下降4.7个百分点;综合赔付率61.84%,同比下降5.78个百分点。三是行业经营效益明显上升。1-6月份,产险业实现盈利74.65亿元,同比增加80.0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39.64亿元,同比增加117.10亿元;保费充足率提升,汽车车均保费达3015元,企财险费率企稳回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391.74亿元。四是产险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保民生、促贸易增长的家财险、信用险、工程险、保证险等均有较大增长,分别增长31%、184%、43%和85%。五是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虚假批退和虚假应收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明显好转,不计成本乱打折等恶性竞争现象明显减少,虚假赔案明显下降,理赔难问题有所改善。1-6月,产险业批减率为3.19%,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率4.56%,同比下降2.58个百分点。六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和农业保险基础制度建设,支持农业保险发展。1-6月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70.53亿元,总共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1624.01亿元,覆盖全国农户6654.41万户次,为“三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风险保障。在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继续保持较好发展。
此外,针对今年东北旱灾、西南旱灾、南方特大暴雨、玉树地震以及甘肃舟曲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灾功能,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了服务和保障。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取得的成绩,是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市场主体坚持科学发展,按照年初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共同努力的结果,主要得益于以下方面:
一是得益于逐步趋稳向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当前我国经济正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保持了回升向好的态势,为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增长动力。从中长期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上升的阶段,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很旺盛,空间也很大,财产保险消费市场容量持续扩大。从近期看,我国工业生产平稳增长,市场驱动的消费、投资和出口共同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初步形成,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积极变化,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增强,为财产保险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得益于保监会70号文的贯彻落实。70号文下发以来,全行业共同努力遏制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理赔难以及公司内控薄弱等问题也有明显改变。当前,我国财险市场呈现出了业务平稳增长、结构良性调整、市场明显规范、效益有所提升、系统风险可控的较好局面,整个行业开始逐渐步入一个比较良性的发展轨道,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逐步形成。这为产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得益于监管方式创新和监管工作力度的加强。针对财产保险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不规范,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比较突出,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各级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强化对法人主体和偿付能力的监管,增强资本约束机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规模必须与资本金相匹配;对于偿付能力不足、资本金不足的公司,坚决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审批、督促其加强管控、降低成本、明确限时整改等监管措施。与此同时,积极进行监管创新,通过支持和推动“见费出单”,支持和推动建立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信息平台,以及推动建立理赔信息和保单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并下发了规范理赔管理的90号文件,进一步发挥了保险监管对公司规范经营的引导作用。
四是得益于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积极转变。各保险公司积极贯彻落实转方式的相关要求,逐步从一味追求保费规模逐步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重管理、重效益、重风险防范的公司明显增加。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的考核体系进一步科学化,开始向以利润为核心转变;偿付能力指标得到更大程度的关注,在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时考虑偿付能力的影响和资本金是否与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偿付能力不足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都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作用;不少公司主动进行战略转型,主动裁撤机构、主动降保费规模,经营方式由过去“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精细化经营理念初步树立,这是财产险市场过去几年少有的现象;公司越来越重视客户服务工作,通过良好的客户体验留住客户,理性竞争理念逐步树立。这为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五是得益于保险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的实施。从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开始,保险业全面实施《会计准则2号解释》,财产保险公司的未到期准备金的计量发生较大变化。“2号解释”以未来现金流的无偏估计为基础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结果比原有准备金计量原则有所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财产险行业的经营情况相比去年同期明显改善。
(二)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财产保险业面临的问题
财产保险业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和自觉维护好当前所取得的良好市场局面。但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更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影响和破坏当前产险市场的良好发展局面。
一是部分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目前多数公司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相关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部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切实发挥,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部分公司内部管理方面还比较薄弱。当前产险公司在强化内控体制机制,提升内控管理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信息化建设滞后,集中管理、集约经营的水平不高,销售、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跑冒滴漏”的现象还较为突出,骗保、骗赔仍时有发生,这将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部分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还不够重视。今年以来产险市场业务发展较快,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以及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也还有几家,其中个别公司预测解决难度还较大。此外,资本金与业务规模不匹配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部分公司业务规模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此产生的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风险逐步显现。按《保险法》规定,公司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但现有一些公司已经超过,个别公司超过幅度较大,资本经营的杠杆率过高,这些问题需要相关公司给予高度关注。
四是部分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问题还比较严重。通过虚挂业务、虚假列支公司费用、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赔案和立案等形式弄虚作假,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更损害保险市场秩序。
五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还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交强险部分业务的拒保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农业保险及时真实赔款到户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理赔难问题依然有所反映。
因此,在看到我们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技能和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下半年,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年初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抓好质量效益为重点,继续防范化解风险,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把保持好当前财产保险业良好发展势头作为重中之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抓好内部管控,提高执行力,落实责任制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市场监管环境为财产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条件,能否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增强实力,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当前良好的发展势头,关键看公司内控管理是否健全、风险管控是否到位、责任落实是否明确。目前,有些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董事会制度、股东行为、决策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和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体系还不健全,相关责任要求还不明确,总公司不能对基层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控,制度的执行力不强,致使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财产保险公司要把强化管控能力作为规范经营的重要手段,着力做好核心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好责任制,提升内控执行力和信息化管控手段,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有效经营。
一是要把制度作为加强内控管理的基础。制度体系在规范内控管理、风险防范方面能够起到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以及长期性的作用,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前提是制定的制度具有科学性、适用性。财产保险公司要结合各自经营管理现状,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流程梳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管理创新的各项成果,消除管理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风险因素,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进行认真归纳,并上升为规章制度,及时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是要强化问责制度,提高内控执行力。问责制是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重要制度,做好问责制度的建设和贯彻执行,这对我们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至关重要。我们不仅要有制度,同时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而落实执行力则是我们问责制的关键环节。已有问责制的公司,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同时,要根据具体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使企业高管、员工都能自觉地将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企业科学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决策和规章及时、准确落实。
三是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落实好审计责任制。内部审计工作也是公司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将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内审部门在公司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中监督、纠偏作用的有效发挥,形成公司内部有效的监督、制衡、查找和纠错机制,通过内部审计促进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借助内部审计在防错纠弊和风险管理咨询方面的功能,加大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的力度,及早查找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内控弱点和潜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力度。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多出现在分支机构层面。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做好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监督、处罚工作;要根据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管理能力,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设置、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控制度,实现对分支机构的全面、动态、有效管控;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检查和自纠制度,及早发现并及时消除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种隐患。
五是研究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目前财产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已经初步实现了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业务集成,但各保险公司之间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参差不齐,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公司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成为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滋生借助的平台和手段。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监管工作要求,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强化内控以及提升服务水平能力为重点,逐步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指引,制订和量化公司信息化建设标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构建符合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系统建设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
(二)加强风险防范,严把业务质量,有效提高经营效益
产险行业虽然目前已经改变了承保长期亏损的局面,但盈利能力还比较薄弱,风险评价能力和防范能力还不强,业务质量还亟待提高。
一是要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环节的监测和分析。承保和理赔,一进一出,是公司经营的咽喉要道,是提升业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要重点把好这两个关键关口。承保理赔制度是公司承保理赔工作的基础,决定着承保理赔工作环节风险防范的规范性和约束力。财产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加大对承保、理赔环节的检查、梳理和监控,建立标准化流程,加强权限管控,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进行核保核赔,严把承保业务质量和理赔管理关口。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落实相关责任,将各相关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具体落实到人。
二是加强费率、费用率、赔付率等三率的真实性,提高业务质量。在费率方面,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监管规定,依法自觉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格执行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积极做好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以及相关费率厘定工作。按照已经签署的大型商业保险自律公约,自觉规范大型商业险承保行为。在费用率方面,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通过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管理,加大对各种费用的预算、管控力度。要通过对经营成本的科学管控,强化成本约束机制,控制成本,挤压水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好全面预算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对分支机构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公司职能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分级授权管理机制落实到位。要做好中介手续费支出、费用列支等各项数据的真实性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可靠。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好的财务管理经验和模式,逐步推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结算,降低费用开支。在赔付率方面,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增强理赔信息透明度,逐步推行保单信息、赔案信息查询制度。要推进理赔服务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工作进程,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测评体系,不断完善服务测试内容及考核指标。对现有理赔服务流程进行认真细致地梳理,进一步规范理赔流程,减少“跑、冒、滴、漏”,严查骗保骗赔,挤压经营水分。
三是要严格执行好“三铁”要求。“三铁”即铁规章、铁算盘、铁账簿,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准则的生动概括,也是长期以来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成熟金融文化的典型反映,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自觉将“三铁”作为增强内控执行力的重要手段,把“三铁”精神贯穿到经营管理工作和业务实践中。
(三)加快结构调整,继续推进发展方式转变
要保持财产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前提条件就是全行业能够坚定不移的加快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在年初的监管工作会议上以及在一些重要会议上,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半年保险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引导,继续加大力度推进上半年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与此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调结构、转方式的分析总结工作,着力探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方式、手段和途径,努力解决好制约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层次矛盾,充分发挥调结构、转方式的内在动力。
一是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均要求我们财产保险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真正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手段,通过强化管理上水平,立足管理求效益。从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的历程看,铺摊子、上规模的粗放式发展方式,已经给财产保险市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70号文下发两年来市场规范程度和行业发展质量的较大幅度提升,也充分证明了坚决摒弃仅仅依靠铺摊子、上规模做法的正确性和调结构、转方式的科学性。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彻底消除侥幸发展心理,全面综合考虑资本、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把握好公司发展的结构、节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有质量的发展。
二是增强结构调整的主动性。结构调整不仅是保险监管工作的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要。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着力实现由被动调结构到主动调结构的转变,结合公司业务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决经营中的基础性问题。第一,深入剖析风险因素,提高车险业务质量。当前,车险业务占比最高,车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也较为集中。我们要加强费率差异化和市场化研究,强化风险识别技术、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要在现有车型费率形成机制前提下,根据车辆的车型、用途、驾乘人员、地区等风险因素,强化对车型业务风险的管控,采取多种新技术手段,降低车险业务风险和经营成本。第二,注重产品创新,促进非车险业务健康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在调整业务结构、提升产险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真实消费需求,创新产品服务,提高产品适应性;按照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产品研发制度,明确产品开发流程,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积极发展符合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业务。要抓好当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带来的非车险业务的发展机遇,积极开展农险、责任险、旅游险以及家财险等业务。
三是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评价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仅需要保险监管的科学引导,也需要发挥公司内部考评、激励机制的作用,正确引导公司系统树立转变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需要的内部考评机制,实现考核和激励体系应向以经营质量为核心的方向转变,逐步引入保单年度赔付率、事故年度综合成本率等指标,进一步强化考核指标对当期经营行为的约束作用,构建重质量、创效益的激励机制。
(四)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财产保险业应当主动融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抓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给财产保险带来的机遇,找准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切入点,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一是继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落实好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协调,争取增加中央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试点品种和试点区域,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好引导农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规范农险运作的监管规定,重点加强产品和理赔服务管理。二是围绕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和产业规划,推进相关领域责任险发展。认真落实与相关部委的联合发文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覆盖范围,条件成熟的逐步在全国推广。重点推进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医疗、旅行社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的责任险发展。三是继续协调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发展。协调有关部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试点公司积极开拓国内信用保险业务,发挥信用保险在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中的作用。四是稳妥扩大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在当前宁波、江苏等地开展小额信贷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试点先行、互惠互利、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与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协调,推动保险公司逐步扩大小额信贷保险的试点区域,不断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对小额信贷保险的需求。
同志们,2010年已过去了一大半,年初确定的主要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希望全行业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按照“抓规范、促转型、防风险、调结构、提质量、上效益”的要求,围绕着力规范经营防风险、突出抓好质量上效益,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较快发展。
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及市场运行情况的通报财产保险监管部 李劲夫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集各产险公司领导召开这个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半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上半年财产保险监管及产险市场运行的主要情况,交流工作体会,找出当前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下一步财产保险监管的重点及措施,以便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局面,再下决心,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这次会议,保监会领导非常重视,延礼副主席因有急事没有亲自参加这次会议,但他有个书面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保监会半年监管工作会议和延礼副主席的讲话精神。下面,我代表财产保险监管部将今年上半年的财产险监管和市场运行情况、当前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监管重点工作作个简要通报。
一、上半年财产保险市场总体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6月,全国产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087.38亿元,同比增长32.33%。其中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513.59亿元,同比增长36.22%;非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73.79亿元,同比增长23.07%。产险行业实现净利润74.65亿元,同比增加80.0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39.64亿元,同比增加117.1亿元。行业总资产5445.67亿元,同比增长15.07%;净资产762.64亿元,同比增长45.84%;总负债4683.03亿元,同比增长11.25%。行业的年化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约20%,整体实力得到明显增强。
总体看,上半年全国产险市场实现了业务较快增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效益持续改善、系统风险可控、行业创新水平提高、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的良好局面。
二、上半年财产保险监管及主要成效
今年以来,财产险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监会党委提出的“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工作要求,继续以规范产险市场秩序、防范行业风险为工作重心,与各地保监局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形成合力,加强监管,促进了产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产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大家知道,发展方式的转变是行业保持长期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所在,是保险业当前的重要战略任务。70号文件下发以后,产险业发生了明显的好转,但行业长期积累下来的粗放经营的方式一时难以彻底改变。为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今年进一步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把偿付能力不足、粗放经营、效益不好的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公司;二是分别把总公司和各地分公司的费用率、赔付率、费率这“三率”作为监管重点关注指标,跟踪监测,通报提示;三是监督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办法和全年财务预算计划,要求公司做到“先算账,再做业务”;四是对偿付能力不足或成立三年经营还亏损的公司,停批限批分支机构,刚性限制业务规模,限批保证型产品,限批电销渠道等;五是建立列席公司董事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现监管前移。同时向董事会及时通报公司有关监管情况,发挥董事会自我管束作用。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上半年行业发展方式发生较大的转变,一是公司经营理念从过去追求规模向主要追求经营效益转变。主动控制业务发展规模,主动控制分支机构铺设,主动控制预测无效益的保险业务,主动调高年度利润考核指标的权重。从公司对下级机构的考核看,公司普遍将效益的考核权重提高了5%以上,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把依法规范经营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实现了行业经营上的“两降两升”,即:费用率、赔付率下降,经营效益、保费充足率上升。今年1-6月份,产险行业综合费用率为35.43%,同比下降4.7个百分点;综合赔付率61.84%,同比下降5.78个百分点;形成综合成本率为97.26%,同比下降10.48个百分点。行业经营效益明显上升,1-6月份,产险业实现盈利74.65亿元,同比增加80.0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39.64亿元,同比增加117.10亿元;全国35个省(市区)实现盈利,同比增加19个;成立三年以上的25家内资公司中有21家盈利;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达19.58%;保费充足率提升,汽车车均保费达3015元,同比增加422元;企财险费率企稳回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391.74亿元。三是产险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继续平稳回落,保民生、促贸易增长的家财险、信用险、工程险、保证险等均有较大增长,分别增长31%、184%、43%和85%。电话营销等渠道创新效果明显,已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产险业风险
近些年来,财产保险监管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持之以恒地常抓不懈。上半年,产险业风险防范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把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年初,对现有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制定并实施针对性较强的一司一策防范化解措施,根据不同实际分别采取停业、限制公司业务规模、停批分支机构、限制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及股东分红、推进增资扩股、加强检查处罚等措施。对处于预警区间的公司及时发出监管提示。6月末,偿付能力不足的商业性产险公司为5家,同比减少2家。5家中有3家已有比较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其余公司关键指标也在好转并积极推进落实,风险可控。二是继续严控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审批,逐月跟踪监测原有存量到期给付及退保情况,防范个别存量较大公司现金流不足风险。截至6月末,此项业务余额396亿元,比去年年底下降110亿元,继续实现平稳回落。三是有效地防范了境外行业风险的跨境传递。建立了再保险关联交易档案,开发新的再保险和外资产险业务监管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外资母公司的相关信息。调整了对美亚等主要外资公司的监管措施,在防风险的同时,维护了整个外资公司的经营稳定。四是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控监管。今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均把公司的承保、理赔、资金及有价单证管理、IT建设列入主要监管内容,加强监管约束。非法挪用保费等内控风险有所下降。
(三)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不断促进产险市场规范
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产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产险行业违法违规问题主要还是表现在:公司业务、财务经营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理赔难、内控管控不严等问题。上半年,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上下联动,突出监管重点:一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把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作为监管查处的主要内容,把市场份额大的公司、CD类公司和车险业务作为检查的重点,全国产险监管系统上半年共对405家产险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组织现场检查工作组390个,出动人力累计达15,290次。全国已实施行政处罚207家次,其中对机构罚款1345万元,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个别分公司还将受到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更为严厉的处罚。二是加强对总公司的监管。上半年,检查总公司2家,向有不同问题的相关总公司发出监管函49份,直接对两家总公司提出了处罚意见,其中责令撤换董事长一人。对公司偿付能力、内控、产品全面强化了监管。三是加强高管人员监管。建立了高管人员资格许可前的谈话和考试制度,确保高管的基本素质;完善了全系统不良高管信息记录档案库功能,防范高管“带病”上岗、转岗或升职;加大对各级高管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上半年共有7名总公司层级的高管不予资格许可,全系统有192名高管被处罚,其中责令撤换53人,警告137人,对个人罚款180万元。四是加强理赔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建立并全面启动了“承保理赔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下发了《种植业保险大灾理赔指引》,指导协会研究制定《机动车辆理赔管理指引》,已有14个省(市区)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市场进一步规范。表现在:第一,虚假批退和虚假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现象有明显好转。1-6月,产险业批减率为3.19%,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率4.56%,同比下降2.58个百分点,其中车险应收率为0.15%,同比下降1.26个百分点。第二,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自觉性有所增强。年初所有产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大型商业风险业务自律公约,企财险费率企稳回升,机动车折扣率为81.3%,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不计成本乱打折恶性竞争现象明显减少。第三,虚假赔案明显下降。目前,全国车损险事故率为88.3%,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减少虚假赔款近百亿元。第四,理赔难问题有所改善,农业保险赔款到户率明显提高。消费者关于理赔纠纷的投诉同比减少13.44%。
(四)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是通过规范市场,减少“跑冒滴漏”,提升保费充足率。1-6月,产险保费达2087.38亿元,同比增长达32.33%。二是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现了今年农业保险对保费补贴总额、补贴品种、补贴区域三增加。三是继续引导推进责任险、出口信用险的发展,信用险业务保费同比增长184%。四是指导13个省(市区)试行交强险拖拉机和摩托车差别费率,交强险运行平稳。保险行业服务社会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当前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产险市场与自身比较虽然继续好转,但按目前实际情况看,行业存在的问题还不少,甚至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必须进一步引起重视,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产险行业存在的风险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还有5家,处于警戒区域的有7家,其中个别公司预测解决难度较大。二是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风险。按《保险法》规定,公司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但现有三家公司超过,个别公司超过幅度较大,资本经营的杠杆率过高。三是非寿险投资型业务虽有较大降幅,但余额的集中度较高,个别公司满期给付或集中退保的现金流不足风险仍然存在。四是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过去,境外行业传递风险仍然值得高度关注。
(二)产险市场上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还比较严重。突出问题还是公司的业务、财务经营数据不真实,从上半年监管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来看,情况确实如此。70号文下发以及见费出单等制度实施以后,行业的虚假批退、虚挂应收、虚假赔案有了大幅度下降和明显改进,但是部分机构仍然我行我素,机动车险的批退率、应收率降下来了,但非车险的上去了。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公司虚列中介费及营业费用、虚假赔款和不依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根据我部对上半年现场检查情况的初步统计,上半年各保监局派出的检查组共抽查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32078.35万元,发现其中3572.98万元为虚列费用,占比达11.14%;共抽查中介手续费30570.53万元,其中3294.87万元为虚列手续费,占比达10.78%。有的公司弄虚作假的行为还很严重,比如:某中支公司2009年将11546笔车险直接业务挂靠兼业代理机构,虚列手续费153.26万元,占当年向该机构支付手续费总额的82.21%,占该公司手续费总额的44.31%;某中支公司2009年5月报销虚假费用24.13万元,占当月业务及管理费发生额(56.95万元)的42.37%,主要通过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车船使用费科目列支虚假费用;某地市分公司近几年来,虚假赔案约达1600万元,已造成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除此之外,个别分支机构还存在私刻公章、私印保单、私设小金库、贪污、侵占、挪用保费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和理赔难问题在相当部分公司中存在。尤其是在大型商业险的统括保单上表现比较突出,机动车险主要是通过变更用途和使用性质变相改变费率。交强险的拒保问题也是个新情况。
(四)公司的管控制度不严密、不科学,不符合市场现阶段的实际。少数公司还是看规模、看市场份额,还是实行粗放式的考核激励制度;有些公司不舍得管理方面的投入,IT建设落后,公司制度落实逐级递减;有些公司承保、理赔人员素质低下,给予他们的报酬不高,造成业务质量差;有些公司过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承保、代查勘代理赔业务,缺乏应有控制,如某公司委托中介公司开展业务,把单证、发票、代查勘权一并下放给某中介公司,结果中介公司通过违法套打保单手段截留保费3000多万元,占实收保费的60%左右。
(五)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虽有初步成效但不牢固。一是在行业经营效益刚有好转时,通过各种违规方式进行高费用补贴或恶意降价争取业务现象有所抬头,依法科学经营的意识没有牢固树立。二是结构调整不明显,创新能力不强。1-6月,机动车业务占比72.51%,同比变化不大。三是部分公司的高管有转变方式的意愿,但没有转变发展方式的办法和有效措施,公司的“三率”偏高,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存在以上这些突出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各级高管的法规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些违法违规会给公司和相关个人带来危害的严重性。其实,不管哪家公司,只要领导真正重视,违法违规绝不会成为普遍问题,绝不会屡查屡犯,有些公司领导是不懂、不学,甚至不以为然。如果一个公司的系统内违法违规多了、严重了,主要还是公司的领导没有足够重视所致。二是监管处罚不够严厉,还没有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造成公司及个人违法违规成本偏低。三是有关制度建设需要推进及完善。比如:产品管理制度,费率市场化的推进,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研究建立下级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直至总公司高管人员责任的制度等。四是董事会的约束机制不够强,部分董事会不完全了解保险业的经营规律,不善于约束公司经营班子的行为。五是行业内外环境需要改进,比如,行业自律,行业与社会诚信,大客户尤其是一些统括保单客户要求回扣的不良习惯做法等都需行业共同加以研究推进改善。
四、下一步监管重点工作
根据上半年产险行业运行情况和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半年,我们将严格按照保监会年初及半年监管工作会的总体要求,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原则,以解决突出的不利于财产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为重点,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和细化监管措施,进一步注意监管的有效性,重点开展以下监管工作:
(一)将防范产险业风险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来抓。一是牢牢抓住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为重点。继续落实好一司一策的监管措施,增强有效性。对个别预计解决难度较大的公司,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启动接管甚至破产清算程序。对每个公司解决偿付能力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不因任何一家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现实风险。二是认真研究解决公司资本金不足风险的防范问题。严格按照《保险法》102条的规定抓好落实,要求资本金不足的公司今年年底前必须达标,否则要依法处罚。督促资本金不足的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发展规模,要求加大分保力度、减少自留保费,防止资本金杠杆率过高所带来的风险。三是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跟踪监测,切实做好对个别公司给付和退保可能引发现金流不足风险的防范预案。四是继续抓好分类监管,认真关注CD类公司内部管控不严、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金补充难度大、业务长期上不去、公司难以为继的风险;继续关注并抓好业务规模排位靠前几家大公司的风险防范。五是继续做好境外金融风险传递的防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完善再保关联交易档案,提高分析和防范能力。六是制定月度行业风险分析制度,坚持每月对产险业风险进行一次系统性分析排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化解。
(二)切实加大查处力度,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上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总的要求是继续严格执行保监会70号文件,重点解决当前市场存在的虚列中介费、虚列费用、虚假赔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一是对在上半年现场检查中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公正的原则,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要手段,该移送的案件要移送,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二是针对专门治理产险公司数据虚假这一突出问题,加快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把70号文的主要精神规章制度化,增强制度约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下一阶段继续以查处公司虚假费用、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赔款、准备金计提不充分为重点,抓住几个典型,严厉进行处罚,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四是继续重点抓好对总公司和各级高管的监管。抓住总公司等于抓住了根本,抓各级高管就等于抓住了要害。尝试下级公司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的做法,增强总公司和各级高管守法经营意识、尽职尽责意识。五是通过强化偿付能力和资本金的监管,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足和资本金不符合《保险法》要求的查处力度,用资本约束倒迫公司加强内控及规范经营。六是对交强险和农业险开展专项规范检查,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监管规定》,完善交强险相关制度,严禁公司拒保交强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继续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产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在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原来有效措施的同时,主要再采取:一是积极推进交强险地区差别费率和深圳等地机动车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力度,逐步形成真正的市场费率形成机制;二是不断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把分支机构的批设和新产品的核准,与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金状况、经营效益等挂起钩来;三是不断完善和创新产品管理制度,支持公司创新有利、有效的产品和渠道;四是积极推进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中介业务跟单转账制度以及赔款实名直接到户制度;五是加大对不利于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将监管部门被动监管转变为公司自觉管理、主动管理;六是探索内部评价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指标,引导推动行业共同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继续做好相关协调,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一是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更好地让保险服务于“三农”和西部地区建设。二是继续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更好地支持服务出口贸易。三是继续推进环保、医疗责任、公众责任、小额贷款等险种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建设。四是指导好上半年出现各种大灾的理赔工作,发挥好保险灾后补偿功能。五是积极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争取在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地震巨灾制度上有所突破。
同志们,上半年通过大家艰苦努力取得的成效来之不易,希望大家倍加珍惜,继续保持信心,坚定决心,开拓进取,尽职尽责,共同解决制约产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促进产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吉林省公证条例(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公证条例(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公布施行 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证以及从事与公证有关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依法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公证机构的设立须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工作。
第五条 公证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公证员必须尊重事实,诚实守信,忠于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秉公办理公证。
第二章 公证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一)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有担保内容的借款合同;
(二)企业以自有固定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时与银行签订的产权变更协议;
(三)国有小型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签订的产权变更协议;
(四)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注册时,国内投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证据保全;
(六)合法继承人提取被继承人在银行存款时继承权的确认;
(七)房产继承权的确认;
(八)房产赠与;
(九)公民为处分房产所设立的遗嘱;
(十)涉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房产所有权变更;
(十一)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
(十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协议;
(十三)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办学合同;
(十四)申请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
(十五)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以公证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证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法律行为,可以办理公证:
(一)合同(协议)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二)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赠与、继承或放弃;
(四)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或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
(五)债务的担保、履行或承认;
(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承包、确认;
(七)房屋买卖、租赁、互换;
(八)企业的租赁、兼并、联营;
(九)拍卖、招标、投标、评奖或竞赛活动;
(十)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
(十一)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认领亲子;
(十二)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约定;
(十三)资产的清点、评估结果,产品的抽样及检测结果;
(十四)保险财产的估价,保险损失的确定;
(十五)其他可以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
第八条 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可以办理公证: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民的出生、身份、经历、学历、职务、职称、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继承权、生存、居住、死亡、国籍、曾用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三)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债权、债务,公司的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作、合伙协议;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征用集体土地时,原土地使用人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
(七)不可抗力事件;
(八)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
(九)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其他可以办理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第九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
(三)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货币、票据、物品、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二)债权人地址不明或者失踪,债权人死亡而继承人不清,债权人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不清,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的。
办理提存公证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一)保全证据;
(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常年公证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事项的履行进行监督或者对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事项。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二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由其住所地公证机构管辖。
第十三条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第十四条 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机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机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公证机构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省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委托、声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收养、解除收养、生存、赠与、认领亲子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处所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公证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项真实、合法;
(二)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四)申请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五)申请事项属于受理公证机构管辖。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公证机构做出不予公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一)是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该公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为该公证事项进行翻译、鉴定的人员。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出具真实材料。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在其依法检验物证、勘验现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证事项,可以委托法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于公证机构委托进行鉴定的事项,应当制作鉴定书,并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请求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限为两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接到公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结。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办结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或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不可抗力事
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当场宣读公证词,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并在7日内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五条 办理提存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于出具公证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机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对于不宜保存,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标的物,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依法拍卖,并由公证机构保存价金。
自公证机构出具提存公证书之日起,超过20年未被领取的提存标的物,由公证机构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理: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逾期的以及公证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依法做出的公证证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证明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管辖的公证机构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证收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公证机构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管辖权限开展公证业务;
(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三)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四)使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公证业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证员履行职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公证;
(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三)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
(四)收受、索取金钱,实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私自受理公证业务;
(六)贬损、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声誉;
(七)兼任与公证员的职责要求不一致的其他职务;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其公证行为无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业,并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进行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证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证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给公证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以公证机构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以及妨碍公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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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将《吉林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拍卖”,第四项“公物拍卖”,第九项“涉外收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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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