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7:18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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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第一条 为确保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5〕6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堤防的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以下简称堤防)的堤基、堤身和堤顶等各种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泵站、桥梁等穿堤、跨堤建筑物。
第四条 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标准划分。
第五条 堤防工程必须由持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专业队伍承建。任何单位不得将堤防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队伍或个人承包。
第六条 水利水电一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七大江河干堤等一级(含一级以下)堤防和一级(含一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工程的施工业务。
第七条 水利水电二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七大江河干堤等一级(含一级以下)堤防以及二级(含二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
第八条 水利水电三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堤防以及三级(含三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
第九条 水利水电四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三级(含三级以下)堤防以及四级(含四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
第十条 各级堤防的基础处理工程必须有与堤防建设标准相应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不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队伍只允许从事各等级堤防辅助工程施工,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建筑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施工企业将承担的相应于自身资质的堤防工程全部分包,如将部分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水利部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19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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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
,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
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
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1987年6月26日

民政部安置局关于荣获全军优秀班长称号的农村籍退伍战士能否安排工作的函

民政部安置局


民政部安置局关于荣获全军优秀班长称号的农村籍退伍战士能否安排工作的函
民政部安置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据各地和一些农村籍退伍军人来信反映,要求对荣获全军优秀班长称号的农村籍退伍战士予以安排工作。经商总政组织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987年评选“全军优秀班长”活动,是全军性评比先进活动。在开展这项活动中,有人被评为“全军优秀班长”仅作为个人的一种荣誉,不
能与《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等同看待。因此不能作为安排工作的根据。今后,对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应按照民(1988)安字19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做好解释工作。




198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