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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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轻工商 全国供销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业局、二轻(轻工)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度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一九六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对特种行业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范围:(一)旅店业: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等。(二)旧货业: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等。(三)印铸刻字业:印刷、铸字、刻字、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四)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
机和电视机等修理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都属登记管理范围。
二、特种行业审批原则: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经营特种行业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有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
城镇街道一般只宜于开设誊写、晒图社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业,也可以为供销社代购废品。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一般只宜于在当地开设车马店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店铺,也可以为基层供销社代购废品。
三、特种行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报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时,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
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证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未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四、结合特种行业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对现有的特种行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有国营和集体开设的特种行业企业,经过审查,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应予换发或补发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证照。对进行违法活动的,要分别情节,严肃处理。搞非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此项清理整顿及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
五、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常性管理。通过登记发证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必须向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查;
同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轻工、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经常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六、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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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含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联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生产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并且不违反特区产业政策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第五条 企业根据经营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用自筹资金到内地投资的项目,不需政府审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依法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

  (二)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前款第(一)项,按本办法附件一第二条执行,由市经济局发展局按规定审批;第(二)、(三)、(四)项,按本办法附件二执行;第(五)项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等按规定负责审批;第(六)项由市贸易发展局按规定负责审批。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第(一)至(四)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外,由一个出资主体开办的企业,投资者凭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联营企业凭联营各方签署的联营协议,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不需报政府审批。

  前款所称产权单位,是指有行政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或企业(下同)。

  第八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应当公告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并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企业申办人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企业可以在登记注册后通过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案,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对部分具有预期利润的项目经营权,由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招标或公开拍卖,企业有权平等地参与投标和竞买,依法取得该项目的经营权。

  前款的招标或公开拍卖,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核准,以市政府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名义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自主确定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行业大类核定,不再列明具体产品项目。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除第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外);

  (四)增加注册资金(本);

  (五)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股权转让,应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凭产权、股权转让双方在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标准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应当报经产权单位核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外,政府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前,报送审批或加盖公章。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申领许可证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设定的证照管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述条款制定公布企业法人登记的具体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的自律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特区规章规定的条件对企业申办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办理登记手续;对需要申请人作出补充、更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企业申办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任何管理部门不得规定企业只许使用本部门指定的或其下属企业生产的配套产品。

  取消限制企业购买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的规定及与此相关的定编定量规定。  专卖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应当继续执行外,一律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下列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一)生产型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二)高科技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

  (三)商贸企业,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

  第二十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规定经过试行后,可凭产品完税单、报送单直接到市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开设外汇帐户的,可直接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通汇权的有关手续。

  企业可以采用现汇留成方式办理出口结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自主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幅度,报市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简化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国、赴港(澳)的申办手续。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政审和审批;内联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参加联营的特区企业的产权单位政审和审批;驻深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政审和审批。其他人员由企业自行政审和审批,直接到市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其不同经营规模及效益、创汇水平,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一次性申请若干业务人员多次出国、赴港(澳),从事经营业务活动,按前款的规定审查合格后,直接到市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打破企业人员中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取消工人中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有权按照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扰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对企业员工的聘用,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和劳动合同解雇员工。员工也可以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录用本市常住户口员工,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从市外招调需迁入常住户口的员工,由企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招调干部、工人计划指标和岗位需求及有关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需迁进常住户口的员工,企业自行商调、调阅档案、审查考核后,报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确认该员工参加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的资格,并经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招聘暂住户口员工,由企业根据市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本企业的需要自行决定,并按市现行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二十八条 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由产权单位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正副董事长,由产权单位协商推荐候选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产权单位推荐,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抄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度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对具备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有权自主确定是否聘用;对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而不称职的员工,企业有权予以解聘。

  内地调入特区的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凡是经过正式考核评定并持有省、市(地)级以上科技干部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经劳动部门和产权单位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后,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净 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和调整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分配形式。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设立机构及确定人员编制,除国家法律规定者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



     第三章 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会计监督。凡在特区注册的各类企业,都应当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年度查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强化审计监督。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企业和盈利、亏损额较大的企业应当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他企业应当由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政府审计机关也可以进行审计。

  企业在进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经审计的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四条 强化税务监督。企业应自觉遵守税收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需要优惠政策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减免税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随意减免。

  其它行业、企业需要照顾扶持的,可以直接向市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的申请,由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市政府审批。

  建立和健全个人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申报纳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监督,对企业统计资料进行搜集存档,并通过联网建立企业信息库,为政府和全社会对企业的统计与监督提供依据。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运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及有关的基础资料,采用公告、档案阅览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及信誉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监督。产权单位应建立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业绩考核的依据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殖。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凡涉及企业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变更等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

  严格执行奖罚制度。对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产权单位给予奖励,并可连聘连任。对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历史或政策原因除外)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产权单位按聘用时的合同规定,给予处罚并予以撤换。对因决策失误或严重违法乱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年之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企业投资决策的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和到内地或境外投资的项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管理,检查投资效益。企业在向产权单位申报投资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八条 加强企业员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员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保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企业领导班子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份制企业为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下同)报告年初工作计划和年未工作总结。企业职工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企业领导班子提出工作质询;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任免机关提出对明显不称职和违法乱纪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罢免动议。

  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工会。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加强企业内部分配的约束与监督。企业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实行的内部分配制度,产权单位可以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签署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财务报表进行监督。违反此项原则多发的工资性收入,产权单位应当责成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扣回,情节严重的,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员工的工资从企业工资储备基金中列支。严重经营亏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产权单位应当责令其整顿,整顿期间,员工的工资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整顿期间其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应依法进行关停并转或申请破产,员工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企业利润的留用部分,企业应当按照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产权单位应对此进行监督,并将企业国有净资产是否增值,作为次年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章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第四十条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受上级政府的委托行使辖区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赋予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者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取消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建立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实现税利等经济效益指标为标准的企业分类定级体系,并与企业的有关待遇挂钩。

  第四十二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依法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一)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市统计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提出全市产业发展状况监测分析报告;市计划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投资导向目录》,明确列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行业、项目和产品,对全市投资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

  (二)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优化组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统计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

  (四)培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建立和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五)完善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对受国家计划限制的进口配额和市场销售的半税商品配额,实行招标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因有偿使用进口商品和半税商品配额而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及国家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特区规章和有关政策,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检查制度。除公安、安全机关人员因侦查案件及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国家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依法行使检查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持有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并由该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人签发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以及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载明被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期限的检查证明文件,方得进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发展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为本行业的企业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和职工培训等提供服务。

  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强化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和法律责任。提倡和鼓励举办民间中介服务机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服务。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订立假经济合同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与负有责任的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该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本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投诉,或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与《条例》一并贯彻执行。深圳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深圳经济特区投资导向目录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和超追亚洲“四小龙”的战略目标和总体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投资导向目录》,以引导投资方向。



         一、鼓励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

  城市轻铁、地铁;远洋船队和各类专业化船队;城市快速干道;长途与市内货运及货运场站;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停车场;机场扩建、飞机购租和国际航空客、货代理。

  2、邮电通讯

  市话、长话、无线移动电话及集群移动通讯工程;邮电信息枢纽工程;国际特快专递(EMS);电信网从数模兼容网向综合业务数字网过渡工程。

  3、能源

  大型火力发电站(以优质能源发电,特别是用天然气发电,如上岗电价接近火电水平,从优选择)抽水蓄能电站;天然气工程;送变电工程。

  4、供配水

  提引水工程;供水工程。

  (二)机电设备行业

  光机电一体化,主要是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用激光及光子束处理的材料加工机床、各种机器人

  医疗电子器械,主要是核磁共振成象系统、高磁场治癌仪、激光体外碎石机、各种X光诊断仪、超声诊断医疗仪。

  节能型机电产品,主要是大功率节能电机、高效变压器

  控制元器件,主要是新型传感器、伺服电机、可编程控制器以及各种电气、液压、气动、光电等控制元器件

  智能自动化控制系统,主要是工业用超声技术、红外技术、真空技术加工和检测设备、各式化工分析仪器和工业自动化仪表等仪器仪表设备

  印刷和包装机械

  激光仪器设备

  工业自动化仪器及控制系统

  电脑数控扫描制版印刷机械

  微电机,主要是家用电器电机

  精密模具以及CAD / CAM技术

  (三)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行业

  1、计算机及软件

  微机、便携式微机、中、小型计算机、工作站、多媒体计算机系统、工业仿真及工业控制计算机应用系统、计算机终端、显示设备、硬软磁盘及打印设备等

  计算机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以及引进并消化国外高质量软件等

  2、通信

  数字局用程控交换机及移动通信设备,包括窄带数字程控交换机、模拟蜂房移动电话、集群移动电话、无绳电话、中英文寻呼机等

  光纤通信、卫星通信、微波通信、智能化终端,主要是光电端机、光电器件、光仪表、小型卫星地球站、微波终继、一点多址系统、数据通信接点机、各类用房终端等

  3、微电子及元器件

  微电子器件,主要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包括芯片、封装、设计)、电力电子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片状元器件、敏感元器件

  光电技术,主要是液晶显示技术、激光应用技术、光学加工技术、光电转换技术、视频信号处理技术、计算机光盘、光磁技术、高分辨率大屏幕彩色显示器。重点发展高档点阵液晶显示器

  4、办公室自动化,主要是图文传真机、速印机、各种先进印刷排版设备及文字处理机等

  5、高档家用电器,主要是摄、录相机

  (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特种汽车改装

  汽车、特种车发动机装配,汽车配件

  船舶修造

  轻型飞机装配

  (五)石油化工行业

  精细化工,主要是电子化学品、工业表面活性剂纺织印染助剂、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开发经济效益高的各种高级日用化妆品、日用清洁品、特种油墨、热敏腊纸及复印材料、防霉剂、保鲜剂等。

  (六)轻工、纺织行业

  涂料白板纸(后加工部分)

  玻璃瓶

  超细化学纤维

  中、高档面料及辅料生产

  (七)食品饮料业

  方便仪器及功能保健仪器(饮品)

  食品深加工产品

  (八)医药业

  生物制品

  中成药加工

  (九)建筑材料业

  超薄、特种玻璃及深加工产品

  新型轻质建筑材料

  防水、防火建筑材料

  (十)冶金及有色加工业

  钢材加工改制及其深加工产品

  彩色莹光粉

  (十一)新兴产业

  1、新材料

  电子信息材料,主要是磁记录材料、稀土永磁材料、新型发光材料、电子和半导体用晶体材料、功能陶瓷、结构陶瓷和高纯超细氧化物材料、传感器用的敏感材料

  新型高分子材料,主要是高分子辐射交联热收缩材料、导电橡胶、绝缘材料、可降解农用薄膜、特种胶粘剂、聚乙烯醇缩丁醛薄膜以及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脂改性聚丙烯等新型工程塑料

  新型复合材料及功能材料,主要是新型玻璃钢制品、碳纤维及其制品、柔性覆合铜板、高等级人造金刚石、立方氮化硼等超硬材料及制品、高强耐磨合金、导电玻璃、各种功能陶瓷及人工晶体材料、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等

  2、新能源

  主要是开发太阳能转换材料晶硅薄膜和新型太阳能电池等

  3、生物工程

  基因工程药物及新型药物,主要是基因工程乙肝疫苗、其他新型肝炎疫苗、基因工程干扰素、单克隆抗体偶合物类新药品、各种生物诊断试剂、半合成抗菌素等医用生物技术产品、新药、特药、特效药等

  食品工业生物技术,主要是各种天然色素、单细胞蛋白及其系列产品、酶制剂、各种天然保健、健脑、益寿补品等

  农业生物工程,主要是多元微生物复合肥料、农用饲料添加剂、高效低毒微生物农药、植物生长激素、以南方水果、蔬菜、花卉、水产等为重点的细胞工程育种、建立工厂化育苗的生物组织培养产业

  微电子、机电仪一体化产品(已包括在上列相关部分)

  (十二)商业

  大型购物广场

  规模经营的超级市场、连销店、便利店

  具有经营特色的零售市场和商业街

  各类专业店、精品店、名牌店

  具有地方特色和异国风味的酒楼和食品店

  (十三)旅游业

  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突出、具有返归大自然性质,并有一定规模的旅游观光景点

  消遣式、娱乐式、并有一定刺激性的大型综合性游乐项目

  (十四)信息咨询业

  各类信息咨询服务业;国际商情中心

  (十五)展览业

  (十六)仓储业

  可调温冷藏库;大型仓储。

  (十七)金融业

  金融;证券;保险。

  (十八)农、林、水

  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工程;良种培育、优质农副产品生产及深加工;渔业基地、远洋捕捞;大型畜禽生产及深加工;水利设施。



             二、限制项目



  (一)按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的条件,需要控制的项目:

  1、电视机;2、收、录音机;3、家用电冰箱、冰柜;4、家用洗衣机;5、房间空调器;6、摩托车;7、汽车装配;8、易拉罐;9、空调器、冰箱、冰柜(含房间空调器及汽车空调器)压缩机;10、光纤、光缆;11、电话机;12、显象管用玻壳;13、利乐包用复合包装和饮料灌装;14、激光唱机、唱盘和激光视盘;15、进口废旧汽车翻新、拆解;16、血液制品;17、矿泉水;18、原油一次加工

  (二)技术落后、耗水多、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1、黑白显象管;2、印刷电路板;3、水泥;4、电解;5、纯碱;6、烧碱;7、印染;8、洗毛;9、制(鞣)革;10、对进口废旧物资、工业废物的处理;11、废旧机械产品翻新;12、实心粘土砖、瓦及相关制品;13、电镀、发兰、酸处理等金属表面处理;14、金属冶炼;15、电路板腐蚀;16、发酵、酿造产品;17、造纸;18、屠宰及兽、禽、水海品的初级加工;19、饮料;20、化纤地毯、21、厂址设在市政府确定的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所有新上项目。

  (三)用工量大、档次低的加工项目:

  1、箱、包、手袋;2、玩具;3、棉纺;4、一般饮料;5、低档服装;6、低档家俱;7、一般自行车。

  

             三、禁止项目



  厂址设在市政府确定的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印染、电镀、电解、冶炼、碱法造纸、屠宰及皮革、废旧机械产品翻新、砖、瓦。



附件二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第(二)至(四)项目录

               和审批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



  一、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1)药品;(2)计划生育药具;(3)石油液化气及其管道项目的施工;(4)加油站;(5)废旧物资收购;(6)警械;(7)爆炸物品;(8)农药。

  以上(1)由市卫生局审批或报批;(2)由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3)(4)由市贸易发展局、建设局审批;(5)由贸易发展局审批;(6)(7)由市公安局审批;(8)由市贸易发展局审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1)宾馆、酒店;(2)桑拿按摩;(3)游乐场;(4)旅游观光景点;(包括度假村、电影城、高尔夫球场);(5)期货市场;(6)批发市场;(7)进出口经营权和外贸公司;(8)收购华侨商品;(9)经纪公司;(10)拍卖行;(11)旅行社;(12)商品展览;(13)房地产;(14)保税仓库;(15)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工程监理、工程承包;(16)歌舞厅;(17)卡拉OK;(18)音像出版;(19)游戏机;(20)金融;(21)金银手饰;(22)典当行;(23)证券;(24)广告

  以上(1)至(12)由市贸易发展局审批;(13)由市规划国土局审批;(14)由海关审批;(15)由市建设局审批;(16)至(19)由市文化局审批;(20)至(22)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审批;(23)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批;(24)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1)电力建设的设计、施工;(2)供电、输变电;(3)供、排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4)供水、水利建设的规划、勘探、技术咨询、监理;(5)交通运输;(6)邮电通讯;(7)经营免税商品;(8)香烟批发;(9)酒类批发。

  以上(1)由市建设局审批;(2)由市能源办公室审批;(3)由市建设局审批;(4)由市水利局审批;(5)(6)由市运输局审批;(7)至(9)由市贸易发展局审批。

  (注:《深圳经济特区投资导向目录》每半年重新编制公布一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经[2009]7号


为了振兴中国大豆产业,确保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农业产业新体系的精神,中国大豆产业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与黑龙江省克东县、林甸县、红星农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的政府、大豆加工企业和豆农代表共同协商,制定了《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现将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克东县、林甸县、红星农场、扎兰屯市的《实施方案》由大豆产业协会印发)。试点单位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是农业产业化体制与机制创新的重要探索。试点工作在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农垦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单位的指导支持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大豆产业协会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总结农民、加工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新经验。要注意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加工企业、豆农合作社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渠道挖掘生产潜力,提高大豆产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户和加工企业的收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项农业扶持政策,改善大豆主产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能力,加强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促进大豆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的意义

大豆是重要的油料和食用植物蛋白作物。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急剧增加。为满足大豆需求,我国大豆进口量连年增加,1996年成为净进口国,2008年进口达到3744万吨,超过当年国产大豆1750万吨的两倍。国际粮商在向中国倾销大豆的同时,不断收购、兼并中国大豆加工企业,控制了70%以上的大豆加工能力,影响到国家的粮食主权和食品安全。中国拥有13亿人口,大豆消费量占世界的21%,贸易量占世界的40%。振兴中国大豆产业除了要依靠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根本还在于机制与体制的创新,提高大豆产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近年来,大豆主产区农户和加工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有的地方豆农自发成立合作社、协会,批量采购原料,批量销售大豆,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收益水平;有的地方大豆合作社、协会组织社员统一种植芽用大豆,采用直销方式统一供给芽用大豆厂商;有的地方豆农向粮商赊售大豆,农户在价格合适的时候结算卖个好价格,同时也节约了粮商的流动资金;有的地方种豆大户或合作社以期货的方式销售大豆,科学地规避市场风险。为了总结农民和加工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大豆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改变大豆产业“农户一盘散沙,企业孤军奋战”的落后局面,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经济体制机制的精神,中国大豆产业协会在北方大豆主产区开展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

通过机制创新,有利于建立以农户为基础的新型大豆生产组织体系,有利于完善以利益为纽带的大豆产业链协调发展机制,有利于探索以食品安全为目标的产品质量品牌保障体系,从而形成中国大豆产业的整体竞争合力,走出一条中国大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永葆自身发展活力的新路子。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以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组织管理为支撑,提高大豆的单位面积产量和大豆的商品品质。

(二)尊重大豆种植户(农场)、加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提高和维护大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三)依靠市场机制,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最终目标,发挥我国大豆品种资源丰富和精耕细作的优势,开拓国产非转基因大豆在食品、保健品等不同层面的广阔市场。

(四)促进大豆种植者、加工企业、科研单位的纵向合作和横向联合,发挥大豆专业合作社在生产中的组织服务功能和大型加工企业的市场开拓功能,整合大豆产业队伍,形成产业合力。

(五)充分依靠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推动大豆生产所需要的灌溉、耕作、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依法扶持大豆专业合作社和大豆产业化龙头企业,消除影响大豆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六)积极借鉴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大豆产业发展的经验,运用信息、期货、产地认证、制定标准、环境监控等手段,从整体上提高国产大豆的国际竞争力。

三、试点的内容

(一)健全和完善大豆产业的组织体系。培育大豆种植者合作社、协会等专业生产服务组织,使农户(合作社、协会)与大豆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业市场等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大豆产业组织队伍,成为大豆生产、技术推广、加工、贸易各个产业环节的载体。

(二)构建科学、高效、互利的大豆产业服务机制。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发挥合作社、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通过能人的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种、品质、品牌理念和良好作业规范,协同大豆种植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单产、增加农户收入为前提开展专业化服务,通过专业分工、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三)建立大豆产品质量安全全程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及加工企业对原料的要求,依据无公害、绿色、有机大豆的标准,建立从种植到工厂的生产流通过程和从工厂到餐桌的加工物流全程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的全面质量管理。

(四)形成农户和加工企业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的质量价格机制。鼓励大豆种植者(合作社、协会)与大豆加工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以市场为基础,以质量规格为标准,签订优质优价自主选择的产销合同或协议,形成稳定、互利的产销关系。逐步达到用绿色环境和标准化栽培方法生产绿色原料,用绿色原料保证加工产品质量,用质量品牌稳定占领市场。通过产销一体化使豆农和加工企业共同分享增值效益和品牌效益,通过利润返还机制使豆农和加工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试点单位

试点选择在北方大豆主产区,以县(市、农场)为单位进行。

(一)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有开展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工作的积极性。

2.大豆产业在当地为主导产业。

3.产地大豆加工企业有一定规模。

4.豆农合作组织建设有一定基础。

(二)试点单位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主要参加单位是克东县人民政府、齐齐哈尔飞鹤大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2.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主要参加单位是林甸县人民政府、大庆天圜日月星蛋白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主要参加单位是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扎兰屯市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4.黑龙江农垦北安分局红星农场。主要参加单位是红星农场管委会、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五、试点目标

通过培育大豆专业合作社、协会,以经济合同、协议等形式,把合作社、协会与加工企业直接联系起来,形成市场牵龙头、合作社协调服务社员、产加销一体化的新型产业体系,实现大豆加工企业和豆农双赢。

(一)促进豆农增收

通过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统一提供耕作、播种、收获服务作业,减少家庭经营开支。根据现有合作社、协会的经验,可减少生产成本5%-10%。通过采用大豆高产新品种,提高大豆亩产4%-8%。通过推广机械深松、保护性耕作等新的耕作方式,改善耕地质量,提高亩产10%-15%。通过推行专种专用,改变大豆混收混存,提高收购大豆质量。综合以上措施,每亩大豆增加收入20%-25%。

(二)促进大豆加工企业增收

加工企业直接从合作社购进大豆,减少收购网点投资和收购环节,每公斤大豆节约原料收购成本0.04-0.10元,并可获得稳定、充足的原料供给,延长开工期,增加利润。加工企业按照加工需要,指导农户选用良种,提高大豆油脂或蛋白质含量,据大豆蛋白加工企业核算,市场混存大豆的蛋白质含量一般为38%,高蛋白大豆的含量平均为42%,提高一个百分点每吨大豆净获利200元,4个百分点每吨可获利800元,如果把50%返还给豆农,企业仍可获净利400元。按照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规范种植、加工大豆,加工企业将获得硬IP认证,从而成为可追溯标志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品牌收益。

(三)有利于政府按市场机制指导和调控大豆产业发展

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建立后,政府从产业体系中可获得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协调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的关系,及时制定政策,做好服务,保证产业协调稳定发展。通过大豆产业体系,政府能够及时发现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针对实际投放资金,防止盲目立项。通过大豆产业体系,政府可及时掌握国际发展动态,调控国内产业发展。

六、试点的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农垦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单位给予支持。中国大豆产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发现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重大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黑龙江省农委和农垦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支持。

试点县(市、农场)政府设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当地的《实施方案》,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汇报。

试点期限暂定为三年,从2009年开始,到2011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