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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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长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
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支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购房信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时,由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具备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借款人应先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向借款人承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期限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由市房改办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借款人持中心的贷款承诺书,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
房商业性贷款,同时按商业银行规定提供资料,经商业银行审定后,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实行统一发放,分户管理。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设立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两种帐户核算。
第五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商业银行、借款人合签《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住房借款(人民币)合同》;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借款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
第六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审贷限额和借款人单位的总额度。政策性贷款对商业性贷款比例不得高于1∶1。
第七条 担保的设定。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以该笔组合贷款所购房屋作抵押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其贷款的担保方式符合《担保法》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以及商业银行的要求。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其具体手续可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当一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足额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根据借款人的书面委托,原则上将贷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按额度比例按月归还本息,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同时偿还。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每月收到贷款本息后,按约定的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用转帐的方式划转到中心公积金存款专户和结息户。
第十三条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中心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或者按规定对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与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或质物相关的税和费;
三、归还组合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所得价款不足应还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中心有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超过上述三项部分,按《担保法》规定处置。在组合贷款不能正常收回的情况下,其贷款清收费用由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贷款份额分别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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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1997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1997年1月23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将帮助河南省电力公司实施本项目,并且,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电力公司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C)借款人打算以其与商业银行签定的银团贷款协定(“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从外部资金来源(集体地称为“融资贷款人”)获取的总额55,000,000等值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一部分;
  鉴于世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电力公司《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1995年5月30日起实施的《单一货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环境管理计划”意为日期为1995年4月并经借款人批准的构成环境评价报告的环境管理计划。
  (b)“节能投资”意为河南电力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在转贷协定下提供的贷款额为节能子项目向节能单位所作或将要作出的投资。
  (c)“节能单位”意为河南电力公司将要作节能投资的单位:
  (d)“节能子项目”意为在本项目C部分下将由节能单位利用节能投资执行的特定节能项目。
  (e)“电力公司”,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根据华中电力管理局1993年第270号批件批准的其公司章程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河南省电力公司。
  (f)“征地移民计划Ⅰ”系指日期为1995年12月,由借款人批准为执行本项目A部分和B部分下对非自愿性迁移的所有移民或其对土地的权利及其它资产被强制性征用所作的赔偿、安置或恢复,并且“征地移民计划Ⅱ”系指由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B.2(b)(ii)部分制定的详细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g)“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改革行动计划”,系指电力公司于1995年5月制定并批准的电力公司改革计划。
  (h)“改革行动计划”系指由电力公司制定并经借款人的电力部于1995年4月17日批准的电力公司改革计划。
  (i)“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j)“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根据本协定3.01节(b)所分别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并且“转贷金额”意为转贷协议下提供的贷款。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四亿四千万美元(USD44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的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2003年6月30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内伦敦同业拆放基础利率LIBOR加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开始于但不包括本协定签字之日到第一个利息支付日的期间,在第一个利息期后的每一个利息期开始于并包括上一个利息支付日,终止于但不包括下一个利息支付日。
  (ii)“利息支付日”系指本协定2.06节中列出的日期。
  (iii)“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基础利率”系指,对每一利息期,开始于该利息期(对于初始利息期,为利息支付日的利率或该利息期第一日之后一日的利率)第一日的由银行合理确定的表示为年率的伦敦同业六个月美元存款利率。
  (iv)“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系指,对于每一利息期:(A)百分之一的一半(0.5%);(B)对该利息期在六月期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或由银行合理确定的表示为年率的反映银行已贷出而未偿还贷款中单一货币贷款筹资成本的其它参考利率基础上减(或加)加权平均利差,
  (c)银行须在确定各利息期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基础利率和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后立即通知借款人。
  (d)如果出现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影响确定2.05节中所指的利率,银行将从其自身及借款人的总体利益考虑确定按非本节原则适用于该贷款的利率基础,银行可以修改利率基础以确定适用于贷款的利率并在不少于六个月之前通知借款人。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不受制于或不局限于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促使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各自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电力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根据其与电力公司签定的转贷协议,按照世行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电力公司。转贷的条款和条件应包括:
  (i)每笔转贷资金的转贷款期限不应超过20年,包括不超过5年的宽限期;
  (ii)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a)应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贷款征收利息,适用的利率根据本协定第2.05节确定;(b)应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按0.75%年率征收承诺费;
  (iii)电力公司须承担与转贷金额有关的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世行的利益并实现贷款的目标,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a)除本协议3.01(a)节中的规定之外,借款人须保证:
  (i)本项目下计划所有土地征用已根据借款人现行的全国性法规经有关省、地区或县土地管理局审议;并且
  (ii)依据世行满意的原则和程序,本项目下所有非自愿性安置,或其土地和其他财产权被强制征用的移民得到足够的赔偿。
  (b)为此借款人须保证电力公司:
  (i)通知世行非自愿性移民的情况或源自本项目A和B部分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征用情况;
  (ii)在作此移民或征地之前,为得到世行批准向世行提交移民计划,或根据情况,与此移民或征地有关的赔偿计划;并且
  (iii)根据情况实施经世行批准的移民或赔偿计划。
  3.03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4节 世行与借款人在此同意,电力公司应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所作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并且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须: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并且该审计报告中应包含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电力公司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电力公司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电力公司章程已经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至对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判决采取解散或撤消电力公司或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e)融资贷款协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未能生效;但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则本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f)(i)在本段第(ii)分段的条件下:
  (A)借款人或电力公司提取任何供其用于项目世行贷款或融资贷款的权力已根据其条款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该贷款任一部分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变为到期应付;
  (ii)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下述情况,则本段第(i)分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A)这种提款权力的中止、取消、终止或到期不是因为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义务;
  (B)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或(e)段规定的情况;和
  (c)在5.01节(f)(ii)段的条件下,发生该节(f)(i)(B)段的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转贷协议已经执行。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电力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的转贷协议已分别得到借款人和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协议条款相应地对其各自有关的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时间。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之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授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尼·霍普
     (签字)             (签字)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      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  别          (以等值美元表示)     费用支出的%
(1)货物
(a)本项目A部分    379,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b)本项目B部分     24,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与培训    12,000,000   100%
(3)未分配额       25,000,000
   总  计      44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不得提款支付下列费用:
  (a)但本协议签定之前发生的总额不超过2,000,000美元等值的费用;可以根据付款帐户类别(1)(a)和(2)对1995年6月15日之后且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作支付。
  (b)类别1(b)下的支付,除非(i)出现非自愿性移民或土地或由于本项目的其他财产征用时电力公司已向世行提交令世行满意的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或(ii)世行已经书面向电力公司确认不需要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
  4.世行可以要求,从贷款帐户中根据费用报表支付(a)不超过5,0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本项目执行期间的前三个货物采购合同须根据项目协议附件1中的D.2部分制规定经世行事前审议;(b)支付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公司咨询合同;(c)以及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d)支付按照世行通知借款人的上述条款和条件的培训费用。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a)以最低成本和环境良好方式降低电力短缺,加速河南省电力系统的综合发展;(b)支持适当实施河南省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改革,加速电力公司向具有法制和财务自主权且面向商业的转变;(c)协助转让新型电力技术并使用现代电力运行技术和维修方法;(d)支持提高河南省电力使用的效率;和(e)实现河南省电价合理化。
  本项目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目标,借款人与世行可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改:
  A部分:河南省乌龙冈建设两台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在线运行监测系统以提高电厂性能,降低煤耗并逐步引进更新的维修技术。
  B部分:在乌龙冈架设两条165公里长的500千伏输电线路以连接在乌龙冈的发电厂和现有的电力传输网。
  C部分:通过(1)在电力公司内建立工作部门发现并有利于节能投资;和(2)为特定的节能措施提供资金执行并推动节能。
  D部分:执行一项加强电力公司机构、管理和运行的计划,该计划包括:(1)采取一切步骤将电力公司建为借款人法律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2)通过转移适当的行政权力消除其管制职能;(3)通过下属机构、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并引进适当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将其经营商业化;(4)改革电力公司的电价结构;(5)实施一项支持适当的电力行业重组,包括引进发电环节竞争和鼓励参与者之间商业合同的计划。
  本项目预计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3:        分期偿还时间表

到期偿还日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2001年11月15日            8,475,000
2002年5月11日             8,775,000
2002年11月15日            9,085,000
2003年5月15日             9,405,000
2003年11月15日            9,740,000
2004年5月15日            10,080,000
2004年11月15日           10,440,000
2005年5月15日            10,805,000
2005年11月15日           11,190,000
2006年5月15日            11,585,000
2006年11月15日           11,995,000
2007年5月15日            12,420,000
2007年11月15日           12,855,000
2008年5月15日            13,310,000
2008年11月15日           13,785,000
2009年5月15日            14,270,000
2009年11月15日           14,775,000
2010年5月15日            15,295,000
2010年11月15日           15,835,000
2011年5月15日            16,395,000
2011年11月15日           16,975,000
2012年5月15日            17,575,000
2012年11月15日           18,200,000
2013年5月15日            18,840,000
2013年11月15日           19,510,000
2014年5月15日            20,195,000
2014年11月15日           20,910,000
2015年5月15日            21,650,000
2015年11月15日           22,415,000
2016年5月15日            23,215,000

 附件4:         专用帐户4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规定的类别1和2;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分配的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段(a)条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5,000,000美元的款项。但除非世行另外同意,核定分配额将仅限于8,000,000等值美元,直到从贷款帐户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所作的未付特别承诺总额等于或超过130,000,000等值美元。
  2.由专用帐户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世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及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对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次或数次不超过核定分配额总数的存入向世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世行应根据该一次或数次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对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世行提出往专用帐户中存款的申请。
  (ii)对于根据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所作的一笔或数笔支付,借款人应在每一次提出这类申请前或当时,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的证明材料。世行应以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且由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已从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合格支出数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
  在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所有补充存款申请是正当的时候,所有这类的补充存款都应由世行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4.对于由借款人从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借款人应在世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表明此项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世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均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在任何时候世行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如果借款人在本协议4.01(b)(ii)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涉及专用帐户记录和帐户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间,世行通知借款人它准备根据通则6.02节全部或部分暂停借款人从贷款专用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如果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世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
  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剩余未提取款额,应按照世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世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此通知之日时,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所作的支付:
  (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世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通知时,及时地:(A)按照世行的要求提供这类补充证明材料;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世行提出退回的要求,则向世行退还),其金额相当于该笔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未提供这类证明材料或未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之前,世行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需再为以后的合格支出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的通知后,及时向世行退回该笔未支付款项。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世行后,向世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任一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c)退回给世行的金额,将贷记入贷款帐户中,以供今后按照本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取或注销。

          关于核准我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签订的河南沁北火电项目贷款协定的请示

国务院:
  经国务院批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河南(沁北)火电项目”已于1996年1月完成与世界银行的协定谈判,并于1997年1月23日由我驻美大使代表我国政府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正式签署了《贷款协定》。根据《贷款协定》第六条6.01节的规定,该协定须经国务院核准后才能正式生效。现将《贷款协定》中译本呈上,请予核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段时期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大连主持召开会议,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要以解决煤矿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为重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强教育,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并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监督,参与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要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9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指出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张德江副总理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和筹备工作,近期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对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多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崇高宗旨,对于做好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深入贯彻落实,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向深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少数行业(领域)较大、重特大事故上升,少数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环比上升,企业瞒报较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思想、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没有依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安全评估程序,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批、未经批准改变规划设计的现象。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培训职工,也未能根据规章配备安全设施,有的配备了也不使用。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审批核准走过场,甚至失职渎职,姑息、包庇和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以解决煤矿、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问题为重点,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要突出瓦斯、水灾和火灾防治,着力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道路交通要突出治理汽车超载超限超速,重点加强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铁路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非法行为;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排查、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与自我评估,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主动报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抽查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业,要依法惩处。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通过达标创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特别是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每个工作岗位,把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把准入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对关闭取缔企业和单位的盯守监控,严防明关暗开、死灰复燃,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巩固和扩大“打非”工作成果。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和定期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编制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这是指导我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六大体系”和“六个能力”建设。要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宣传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理念、方针和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区、各相关行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要突出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抓紧实施列入计划的国家、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船舶溢油、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大用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要抓住机遇,认真组织编制好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部门配套规划及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安排部署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好头、起好步。

六、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庆节假期时间长,公共活动集中,人员流动性大,公共场所人流量增加,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一)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运营工具,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车次、航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违章驾驶行为;全面检查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防止带病运营;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二)强化旅游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旅客数量、交通往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客量,控制高峰时段旅客数量,确保安全有序。

(三)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聚集活动,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市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区以及各类出租房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火灾等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等的巡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停产检修的矿井要确保通风、排水正常,并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批程序,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遭受破坏。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和联动,形成合力。要加强预案管理,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专人盯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停产或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确保绝对安全。

(六)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