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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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一九八八二月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使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改造和更新,更好地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保证安全生产、增加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的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包括生产建筑物)的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为生产打好物质技术基础。
第四条 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设备管理的行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日常维修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维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和适时进行设备改造更新,建立健全设备安全运转保证体系,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列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任期目标中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根据设备管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各级设备管理机构。
(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全国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地、市、县建材主管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三)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并有一名副厂长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应设设备管理机构。
(四)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企业的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技术业务水平,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五)已建立设备管理协会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协会具体执行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建材和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前期管理和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建材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建材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和配合地区性建材企业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五)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报表,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组织本地区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设备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生产经营总目标做出决策并提出实施方案。
(二)在厂长的任期目标中应列入以下主要经济指标:
1.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其中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任期前企业基础较差的,以任期前一年为基数,每年相应提高3-5%以期达到上述指标和先进水平;先进企业的上述指标应分别提高到90%、95%以上。
2.年度大修理项目完成率达90%以上。
3.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净值率达到70%以上,任期前净值率低于60%的,以任期前一年为基数平均每年提高2-3%,以期达到要求。有技改项目的,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规章制度,制订设备配件的消耗和储备定额,做到执行有细则,检修有标准,消耗有定额,考核有办法,使设备管理程序化。
(二)积极应用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维修新技术,促进文明安全生产。
(三)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动态,编制好设备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验收。
(四)严格执行设备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有关资金用于设备大修、改造和更新,改善企业设备技术素质。
(五)负责全厂设备润滑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主要生产设备的定点或巡回检查工作,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等。13(六)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统计资料、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的前期管理制度。
(一)企业购置设备,由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把好选型关。重要生产设备的购置,要在主管设备副厂长的主持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手续报批。
(二)企业自制设备,由设备副厂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和审定。设备制成后应经过技术鉴定,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企业确需购置进口设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合理选购,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索赔。
进口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第十四条 基建、安装和使用单位要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建立设备验收交接制度,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机构要负责把好验收关。
第十五条 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有关设备图纸资料并做好售后服务。
(一)设备设计单位要力求设计先进,方便操作和维修,逐步实现设备及零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走访用户,改进设计。
(二)设备制造企业要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及时供应零配件,力所能及地承担产品的维修任务,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设备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监督设备产品质量,凡不符合质量、安全及能耗定额标准的设备,不准出厂。
(三)使用单位要向设计和制造部门提供设备使用情况,以利于设备的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必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巡回点检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维护保养为主,为修为辅”的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即要充分发挥设备的能力,又要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一)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训练,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掌握操作要领,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者要有设备管理机构发给的操作证,凭证上岗操作。
(二)设备的操作和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护规程,爱护设备,文明生产,坚守工作岗位,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经济地运行。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切实做好设备的润滑、防火、防爆、防尘、防漏、防腐等专项工作。全厂设备达到“四无”(无积灰、无杂物、无松动、无油污)或“六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汽、不漏风、不漏物料)。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条 设备的检修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检修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质量,做好记录,缩短时间,降低成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好设备的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实施。当生产与设备检修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检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设备的大修理工作。
(一)大修理项目由设备使用按附件三规定的设备大修理范围提出,设备管理机构汇总,设备副厂长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平衡,厂长批准实施。大修理工程年度计划表于年前一个月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备案。
(二)大修理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和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完成。企业在检查生产完成情况时,要同时检查设备大修理完成情况。
(三)依靠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改善性修理;应用网络技术编制大修理计划;对多故障部位应通过改进结构、参数、材质或制造工艺等方法,提高零部件的性能,使故障减少或不再发生。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大修理基金提取和使用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大修理基金由设备管理机构计划使用,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编制企业中长期和年度的设备改造和更新计划,有计划地加快对老旧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并应从资金、材料和技术力量上予以充分保证。设备管理机构必须把设备改造与更新作为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参与规划的编制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作技术经济论证,通过改造与更新,达到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提倡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改造。对主要生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管理。
具体设备分类折旧管理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对设备净值率很低的老企业,不仅应当把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大部分用于设备改造与更新上,而且还应当从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更的资金,切实用于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迅速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的面貌。设备的重大技术改造与更新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予以保证。
设备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用技改费新增的价值,应由企业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制订设备改造或淘汰更新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属于下列情况才应进行更新:
(一)耗能高、效率低、技术性能落后,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改造达不到要求或不经济的。
(二)设备多次大修、磨损严重,经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质量。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综合效果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不经济的。
(五)经工业普查确认属于国内落后水平的。
(六)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应制订设备(包括闲置设备等)的借调、转让、租赁、封存和报废等具体办法。
企业对出租、有偿转让、报废等设备所取得的收益,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备品配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要科学、合理地储备备件,有计划地组织备品配件采购和生产,及时满足维修需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材机械配件生产企业以及建材企业的维修部门,应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零部件通用化、系列化程度,保证质量,做好技术服务,为用户提供必须的备件图纸资料,履行备件供应合同。对国家已公布淘汰设备,在规定限期内,原生产厂应当继续供应用户所需要的维修配件。用户也要按“三化”要求采购或加工配件。
第三十一条 配件管理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要编制年、季、月度的备品配件自制与外购计划。制订合理的备品配件储备定额。特种配件应按照务院1977年(51)号文精神办。如水泥窑和磨机的轮带、大齿轮、中空轴等大型铸钢件、大型电机线圈、进口)等,应有合理数量的储备。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配件目录。其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配件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材质、单重、计划价格、图号、使用单位以及存放地点等。备品配件要有专用仓库,妥善保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备品配件检查验收制度,对不合格的材料不下料,不合格的毛坯不加工,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入库。在确保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备件资金,降低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配件的耐热、耐磨性能,延长配件使用周期和设备使用寿命。

第八章 电子、计量、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专职技术干部负责电子计算机、程序逻辑控制器、数显数控装置、可控硅装置及热工仪表、计量装置、检测设备等,电子技术设备的管理工作。保持各类仪器仪表经常处于稳、准、灵的状态。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协助生产技术、能源计量部门编制有关电子设备、计量、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的使用规程和管理细则。努力提高全厂电子技术装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三十七条 所有仪器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检查、测试和校验等工作,并做好技术记录。要搞好电子设备和机房的防尘、防潮、防腐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电子设备的功能、结构、线路、程序上的改进、变动,要经设备副厂长批准,并将更改的技术方案、测试数据、使用效果立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计量器具、仪表的管理。
企业应加强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的装设工作。
(一)对电机容量50千瓦以上的设备,必须装设监视仪表或显示装置。
(二)对热工设备,应根据设备条件,选择合适的温度测量器具。
(三)对要进行热工控制的设备和需要进行计量的部位应配备完善的一次计量器具、二次控制仪表和控制器具。
企业对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等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保证计量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

第九章 润滑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编制“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润滑制度,根据设备说明书选购所需的润滑油脂。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润滑油的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好润滑油、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润滑油、脂。对主要生产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要定期化验,并尽力做好废油再生工作。

第十章 生产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建筑物要由企业专业部门和专职技术干部管理。要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一)建立健全生产建筑物的管理制度。
(二)要定期检查修理。每半年由专业小组对生产建筑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扬尘较大的关键部位,如联合储库、窑炉的房盖等,每季度要检查一次。
(三)对受冲击、受热辐射作用的结构和新建筑物,一般要每四个月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新建筑物要一直观测到下沉现象完全稳定后为止。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生产厂房、机器基台、仓库等建筑水准基点的复测制度。
(四)必须定期清理房顶和地面积灰、经常保持厂区清洁、整齐。
(五)要定期清理厂区电缆。
第四十三条 未经企业专管部门同意,生产建筑物不得穿孔、打洞、增加载荷和改变结构等。

第十一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设备事故,其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机械设备事故:是指生产工艺流程(包括矿山)中的机械设备所发生的损坏。
(二)动力设备事故:是指各种生产所用动力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如电动机、内燃机、蒸汽机以及供电、供水和供燃汽用的气体、液体等设备发生损坏。
(三)工业建筑物事故:是指生产用的厂房、烟囱、热风炉和储库(仓库)、罐、槽及设备基础等发生歪斜、坍塌、严重裂缝与损坏。
(四)工业运输设备事故:是指生产专用机车、汽车、架空索道、船舶等发生损坏。
(五)工业窑炉事故:是指水泥、玻璃、陶瓷等窑炉以及各种烘干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掉砖、塌旋、红窑、胸墙倾斜等。
(六)其他设备事故:是指机修、土建施工、检验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
第四十五条 设备事故分类
设备事故按停机时间长短、影响产量的多少或损失大小、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三类。
建材机械企业可参照机械制造工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设备事故:
1.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输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车1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或非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如破碎机、空气压缩机、专用机车、装卸输送设备、电铲等)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量在25-40%之间的。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不足20分钟的,或一条工艺线停电不足25分钟的。
3.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0.1-2万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折合损失──下同)。
(二)重大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设备事故:
1.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输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机8小时以上6天以下;非三班连续生产设备(如破碎机、空气压缩机、专用机车、装卸输送设备以及电铲等)发生损坏,影响该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产量在40%以上18个班以下的。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20分钟以上的,或一个工艺线停电在25分钟以上的;有时虽未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主机停车8小时以上的。
3.锅炉、受压容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油、输气(汽)等系统的设备爆炸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立窑、隧道窑等倒塌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死亡事故的。
4.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
(三)特大设备事故。凡属下情况之一者,均为特大设备事故;
1.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
2.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一个车间的火灾、爆炸、厂房倒塌等灾难的。
3.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 设备事故计算时间从事故发生停止运转到开机正常运转的时间为事故时间。
由于发生严重设备缺陷被迫立即停车的,即使接近检修计划停机时间,也应按事故处理计算时间,但事先主动掌握(有记录等凭证)设备的缺陷和不正常现象,及时地采取措施或修理,虽然造成停产情况,可不按事故论,作为非计划检修停机单独统计。
第四十七条 发生设备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并当即报告车间领导和生产调度。车间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绘制简图或附照片,以作为设备的检修和改进的依据。对造成设备事故者要按事故的性质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干部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十八条 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修复开机后五日内报送特大设备事故报告表。情况复杂时,应另作专题报告。
重大设备事故的上述要求只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

第十二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三大规程:操作、维护、检修。三大制度:交接班、巡回点检、岗位责任制。八项管理办法:设备前期管理,固定资产、大修资金、润滑、备品配件、动力管理,设备事故、技术资料档案管理),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管理系统、档案数据库等。
第五十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设备统计资料。其中要求:
(一)建材大中型企业分别向各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设备事故半年和全年汇总表(7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
2.企业设备管理情况年终综合统计表(次年元月上甸)。
(二)小型企业分别向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两种表(时间同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报送上述两种表的统计汇总数(7月中旬,次年元月中旬)。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搞好设备修理的定额管理,并要及时修订修理工作定额的各项定额标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下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建材企业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全国建材行业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企业在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等群众性的设备管理活动中,对遵守制度好、设备管理好、维修质量好、维护保养好的管理、维修和操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要尊重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劳动。企业中的设备维修工人应与第一线生产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企业对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原则上亦适用于建材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建材企业。乡镇建材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颁发的《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即行废止。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一、水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挖掘机、架空索道、潜孔钻机(回转钻、牙轮钻)、矿用汽车、破碎机、回转窑、立窑、蓖式加热机、水平推冷机、预热器和分解炉、窑尾排风机、罗茨风机、磨机、大型减速机(500KW以上)、选粉机、烘干机、发电锅炉、发电机组(500千瓦以上)、10平方米以上电收尘、料浆搅拌机、包装机、抓斗桥式起重机(包括轨道)均化库堆料机和取料机、桥式卸车机、空压机(20立方米以上)、变压器(500KV以上)、全厂主电路电缆、运输机车及车辆、大型装运机、大型电动机(500KV以上)。
二、水泥制品、石棉水泥制品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震动机、离心机、悬辊制管机、钢筋张拉机、拔丝机、调直切断机、敦头机、钢筋编组机、钢筋压波机、缠丝机、滚焊机、对焊机(75KVA)、磨擦锯、稳压系统装置、磨口机、水压试验机、养生蒸汽锅炉、桥式起重机(5吨以上)、空压机(6立方米以上)、变电设备(变压器500KVA以上)铲车、皮带运输机、轮碾机、混砂机、料浆机(打浆机、送浆机)、喂料机、抄取机、成型机、扣压机、(滚压机)、切边机、堆垛机、翻模机(轨枕翻模机)、油压机(1000吨以上)蒸养装置。
三、玻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混合机、窑炉、锡槽、引上机、压延机、空分设备、制氢设备、钢化炉、夹层设备、磨光设备、空心玻璃设备、工业锅炉、变压器(180KVA以上)、空压机(10立方米以上)、煤气发生炉。
四、玻纤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拉丝机、捻线机、正经机、织布机。
五、建筑陶瓷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250×400以上)、球磨机(2.5吨及以上)、双缸泵、真空泵、压砖机、喷雾塔、工业锅炉、空压机(6立方米以上)、窑炉、变电设备(变压器500KVA以上)、轮碾机、雷蒙磨、桥式起重机(5T以上)、矿用汽车。
六、非金属矿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1.非金属矿
凿岩设备(潜孔钻、凿岩机等)、运输设备(矿用汽车、矿用电机车等)、通风设备(通风机、空压机等)、排水设备(主要抽水泵)、破碎设备(锷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球磨机、自磨机、雷蒙磨、锤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等)、筛分设备(平面振动筛、回转筛等)、干燥机、挖掘机、铲运机、变压器、提升机、工业锅炉。
2.石棉制品
树脂反应罐、捏合机、高速混合机、油压机、压力机、浸渍机、磨片机、成张机、平板硫化机、打浆机、松解机、抄取机、编绳机、缠绕机、梳棉机、初捻机、复捻机、织布机、织带机、轮碾机、混拌机、振动机筛、工业锅炉、变压器。
七、石材加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锯石机、切断机、磨机、矿用汽车。
八、油毡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浸渍机、加热机、沥清氧化塔、双缸泵、空压机、发电机、锅炉。
九、砖瓦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挖掘机、轮碾机、挤出机、砖窑。
十、新材料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1.矿物棉:料仓组、冲天炉、离心机、集棉室、固化炉、反应罐、包装机、缝毡机。
2.纸面石膏板:复式破碎机、均化仓、炒锅、雷蒙磨、石膏混合机、热油交换器、干燥机、电收尘器(燃煤系统)。
3.轻钢龙骨:纵剪机、展平机、成型扎机组、横切机。
4.铝合金门窗:重油反射熔炉、水平铸造和单轴仿型铣床、玻璃切割机、角接机、门窗试验机。
5.塑料壁纸:密炼机、开炼机、四棍压延机、单色压延机多色印刷机、发泡机。
6.塑料地板:刮刀涂敷机、预凝胶铸机、发泡炉、印刷机、包装机。
7.装饰石膏板:配料搅拌机、模压成型机、浇注成型机、烘干炉、包装机。
8.纸面稻草板:开束机、步进机、成型机、切割机、封边包装机。
9.加气混凝土:切割机、搅拌机、打浆池、蒸养窑。
10.矿棉玻璃棉吸音装饰板:成型机、烘干机、切割机、打边机、喷涂压花机。
11.塑料门窗管道:密炼机、造粒机、挤出机、拼装机。
12.化纤地毯:编织机。
13.框轻建筑物:扶墙式塔吊、自升式塔吊。
十一、机械制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参照机械制造工业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要生产设备。
1.机械修理复杂系数在五个以上(含五个);
2.设备价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十二、其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报上级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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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很有其自身特色。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伊斯兰法 婚姻习惯法 少数民族
Key words: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有其自身特点。
一、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概况
(一)、概况:
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维、哈、回、乌兹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新疆少数民族中所存在的重婚现象,家庭暴力现象以及严重的家庭犯罪屡见不鲜。在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中,人民普遍认为,女子如财产,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诚然这在新疆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民汉之间通婚或者不同民族之间相互通婚为信奉伊斯兰教的本民族所禁忌。在中国家庭暴力已经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如何更加进一步去保护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大步推进和谐新疆的建设与发展。
(二)、出现的问题:
1、一夫多妻与重婚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和法制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统计,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女子多于男子,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一个男子娶两三个妻子,来养活她们,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南疆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同时也造成了重婚现象,违背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在众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我们经过分析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三个: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 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另外,在社会资产 不断得到积累的大环境下,人们已经不在津津乐道地谈论省吃减用,而把享受当作一种时尚。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我们计划生育部门重点,有些人为了生儿子东躲西藏。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这些年,由于社会的不断开放,使得人们的思想也随着不断的开放起来,社会上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商场里商品琳琅满目,大街小巷歌舞厅随处可见,娱乐业空前的火爆,好象被压抑了许多年的人性终于得到了释放。可在某些娱乐场所就成了藏污纳垢的代名词,有些层次比较低的女人,不原靠自己的双手去赚钱,于是靠出卖色相,在娱乐业中像寄生虫一样生存,一部分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手中有了钱,开始享乐,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已经不满足小家庭的温馨,在这种被污染的环境下,家庭不在稳固, 暴力由此而不断的产生。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上午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女子如财产,地位十分低下,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多尽一份社会责任。
3、民族婚姻问题
在新疆,民族婚姻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从优生学上讲,少数民族同胞与汉族同胞之间的通婚,所繁育的后代,无论是从外观上还是从智力上来讲都是比较完美的。但由于绝大多数汉族是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他们通婚之后会有很多现实问题。生活习惯的不同,甚至思想根本都不一样。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很强的汉族人通婚是完美的。当然也有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不强的汉族甚至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通婚。我想爱情是一种让人不能自已的东西,当它来临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是清醒的,这时候,民族人将作一系列的努力,希望汉民能皈依伊斯兰,虔诚信仰安拉。结果常有两种,好则事成,坏则事败。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在他的内心是否真正的信仰安拉,我们再所不问,至少他为了爱情,做到了一年365天吃清真餐,做礼拜,去封斋,去过肉孜节,古而邦节什么的。其精神实属难能可贵啊!笔者个人认为如果你没有把握让你的所爱的人纳入穆斯林行列,你就得悬崖勒马,免得以后遗憾终生!
二、上述问题原因分析:
(一)、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这就涉及很多冲突问题,该男子构成重婚吗?诚然构成。由于受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女子如财产一样,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因此,家庭暴力也在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怎样维护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要去切实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
在新疆,相对来说,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经济水平低下,文化相对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相对于维吾尔族来说,平均生活水平较高。但思想仍比较保守,生活现代化水平不高。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就相对女人较高,家庭暴力较为普遍,一夫多妻也有发生。
(三)、传统民族文化的作用
传统民族文化,民风民俗,伊斯兰文化给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日常生活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根据伊斯兰教的规定,信奉伊斯兰教的教徒不得与异教徒结婚,男子一般不得娶异教徒,而女子也坚决不能外嫁给异教徒。不过,伊斯兰教规定,男子可以娶信奉基督教、犹太教等女子为妻,理由是他们都是信教中人,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而在新疆,汉族分布也较少,一般情况下,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人是不能嫁娶汉族人的。因为汉族人属于异教徒,严禁通婚。传统民族文化中,男尊女卑的观念十分普遍。男人就是一家之主,是家庭的脊梁骨。这在无形之中给一夫多妻、重婚、家庭暴力等现象提供了条件。
三、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快法治进程,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结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应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出现了问题,有法可依,及时解决。即使完备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完备的人去执行,那也是空谈,徒法不以自行。在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执法者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出现了违法的现象要及时、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漏掉任何一个社会的败类。当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平衡法与道德之间的利益。新疆少数民族众多,且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
在处理一夫多妻、重婚、家庭暴力、民族婚姻等问题时,要切实照顾少数民族兄弟的民族情感,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切记,不能破坏新疆的社会稳定,繁荣与经济发展,边疆地区稳定与发展为第一要务。
(二)、强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当今,在我,婚姻登记制度体系很不健全与完善。在内地,就拿笔者老家湖北来说,在湖北农村地区,结婚的成立条件就是摆一场宴席,宴请双方的亲戚,就算两人已经结为夫妻,根本就不去什么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领结婚证。在他们内心深处根本就没有婚姻登记这个概念。由于新疆地处边疆,天高皇帝远,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更为普遍。在少数民族中也比较多。他们仍然固守传统婚姻缔结习俗,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喜结连理,也不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什么结婚证,更不用进行什么婚前体检。结婚完全成了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似乎与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疆就更应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严把登记关。加强事前防卫,做好婚前体检工作,保证下一代的优生优育。
(三)、加强宣传与教育
宣传与教育似乎在人们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发挥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婚姻法,民法,刑法的宣传,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法律观念的教育,对新疆这样一个民族众多的地区来说,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文化制度,法律文化素质的培养,对新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产生巨大的推动。文化就似乎是一个软武器一样,不需要动刀动枪,只需要慢慢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改变其思想,用先进的文化思想去取代那些早已陈腐的糟粕。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属于文化的一个具体方面,用知识用文化去武装头脑,各民族同胞都应为新疆的开发与建设贡献力量,用技术,用文化去创造美好的新疆,美好的明天。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家庭中实施的家庭暴力的一方进行教育,灌输男女平等的思想。在民族通婚方面,尽量少的去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建和谐新疆。
(四)、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
少数民族文化似乎与新疆的现代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当然,矛盾、冲突是存在的。我们不应去扩大这些分歧与矛盾,而应该使之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与现代中国的婚姻法及新疆的补充规定之间有许多冲突的地方,我们应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做到共赢、双赢,以更好的维护新疆少数民族的利益,新疆的繁荣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对于哈萨克族来说,作为新疆的传统游牧民族和作为农耕民族的汉族老说,游牧文明与现代农耕文明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与现代文明也有脱节之处。我们应加快游牧区的现代化进程,普及现代科学知识,加大技术急资金支持,提高游牧区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使之融合于美好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共享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对维吾尔族来说,以前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已经属于农耕民族,以种地、经商为主。维吾尔族中贫富分化相对来说比较大,这也是需要下大力气去解决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加快维吾尔族文化现代文明的融合,势在必行。无论是对维护维吾尔族兄弟的利益还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活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十分众多。而婚姻法律制度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律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解决与处理好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问题,必将有利于新疆社会的稳定和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此,笔者希望新疆各族兄弟之间能更加团结共进,为美丽新疆的开发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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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