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46:28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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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的作用,合理划分发行人律师与主承销商律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我会制定了《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发布。请督促主承销商聘请律师从事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费用由主承销商支付,但应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后,凡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必须报送由主承销商律师出具的验证笔录,无需再报送主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书。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主承销商从事A股承销工作,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三、验证笔录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四、验证笔录是主承销商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记录。制作验证笔录的目的在于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验证笔录的结构由重要信息、依据或确认、确认人三部分构成。
六、重要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七、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八、律师的责任在于恪尽职守,对招股说明书中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律师有责任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审查,若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必须配合律师的验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回避。但确认人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确认工作。
十一、确认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若无上述资料的,确认人应当直接进行确认,并对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未经确认的重要信息不得写入招股说明书。
十三、某一重要信息同时涉及几个确认人的,所有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对同一事实进行确认。
十四、若重要信息涉及到本准则正文列举以外的其他确认人的,律师必须同时向其他确认人进行验证。
十五、验证笔录应由有关确认人签署。
十六、为了维护验证笔录的严肃性,律师应待招股说明书正式签署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验证笔录。报送证监会的验证笔录应当是经二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七、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若对招股说明书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律师需对改动的内容进行重新验证,并将其如实反映在验证笔录中。
十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言)
一、出具验证笔录的依据
1、说明根据证监发字〔1998〕41号文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2、说明根据主承销商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验证笔录。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1、说明是根据确认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工作,确认人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说明已经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审核,若有疏忽,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认人提供的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律师已经证明副本与正本及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4、确认人直接进行确认的,律师没有再作进一步审查验证。
5、说明是依据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验证工作。
6、说明已经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仔细阅读本验证笔录,并在本验证笔录上签字盖章。
8、本验证笔录仅供主承销商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律师同意将本验证笔录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条例》第十八条和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了验证,现出具如下验证笔录”。

(正文)
一、主要资料
本节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主要资料部分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相关中介机构。
二、绪言
本节由律师对绪言中所载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三、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本节由律师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四、风险因素及对策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等方面的风险与对策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若涉及有关财务和法律问题的,应同时向财务审计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验证。
五、募集资金运用
本节由律师对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计划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若涉及有关评估和法律问题的,应同时向资产评估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验证。
六、股利分配政策
本节由律师对股利分配的各项政策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
七、验资报告
本节由律师对验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八、承销
本节由律师对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相关中介机构。
九、发行人情况
本节由律师对与发行人有关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若涉及有关财务问题的,应同时向财务审计机构进行验证。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摘录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摘录的准确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的简单情况、任职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或可能产生双重任职问题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十二、经营业绩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过去至少三年中的经营业绩问题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三、股本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演变过程等方面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财务审计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十四、债项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在特定日期的主要借款情况(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对内部人员和关联企业负债以及或有负债、主要合同承诺)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五、主要固定资产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拥有或占有的主要固定资产的种类、原值、用途、折旧情况和所在地等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资产评估机构或财务审计机构。若涉及非经营性资产剥离问题的,应同时向发行人律师进行验证。
十六、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全文引用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七、资产评估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进行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资产评估机构。
十八、盈利预测
本节由律师对盈利预测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九、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由律师对公司发展规划中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二十、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
二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
二十二、确认人签字、盖章
律师应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仔细阅读验证笔录,并在验证笔录上签字盖章。若律师对验证笔录进行修改,必须征得相关确认人同意。
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 财务审计机构:(盖章)
(签字)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主承销商:(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 经办评估人员:(签字)
发行人律师:(盖章) 其他机构或个人:
经办律师:(签字)

(结尾)
一、验证笔录的日期及律师签字、盖章
二、验证笔录的正、副本份数
(印刷体) (签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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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5月3日下午,江泽民总书记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作了题为《爱国主义和我国知识分子的使命》的长篇讲话。这个《讲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概括了五四运动的伟大意义的历史作用,丰富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的理论,总结了五四以来先进知识分子的优良传统,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和光荣使命,指出了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重申了我们党尊重知识、重视知识分子工作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和青年一代的热情关怀和殷切期望,为当前做好青年工作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工作指明了方向。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讲话,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动员和激励广大青年和知识分子继承和发扬五四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贯彻"一个中心,二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推向前进,不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各级团组织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作为全团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

  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团员青年围绕我国现阶段爱国主义的内涵、特征、内容以及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我国知识分子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使命;中国知识分子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的成长道路以及如何协助党和政府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等,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讲话》。在学习中注意联系实际,把学习《讲话》精神,同学习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著作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一条主线,三项任务"即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这条主线,抓好思想教育、劳动创造、社会监督三项任务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团员青年牢固树立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信念;牢固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为中华民族腾飞奋斗不息的民族自豪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一切服从稳定的社会责任感;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牢固树立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是青年知识分子实现报国之志的必由之路的思想。各级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落实《讲话》精神,通过团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本单位团员青年的学习。

  二、 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青年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共青团是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必须高高举起爱国主义这面具有强大感召力、凝聚力的旗帜。坚持不懈地用爱国主义精神教育青年,激励青年,把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在爱国主义教育中,要针对青年的特点,分层次进行,分阶段实施。要引导青年围绕纪念鸦片战争一百五十周年,学习中国近现代史,让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在新在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学习五四以来先进青年知识分子崭新的精神风貌,让中国知识分子的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勇于实践、与工农相结合、追求真理、锐意进取以及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在新的时代放出光彩;学习雷锋等英模人物的先进事迹,让雷锋精神在九十年代的青年身上延续;学习工农大众的优秀品德,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实践中汲取营养和智慧。各级团组织可参照团中央组织"奋斗者的足迹"知识分子报告团的方式,充分利用当地的乡土教材,宣传、树立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中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引导青年见贤思齐,将爱国热情转化为爱国行动,用自己诚实的劳动写出创业的历史,留下奋斗的足迹,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果,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级团校要增设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和课时。青年报刊出版部门要弘扬爱国主义的民族正气,激励青年奋发向上。

  三、 全团动手,大力加强和改进青年知识分子工作。

  包括青年知识分子在内的各族青年是社会生活中最具有活力的一部分,是我们事业的希望。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大而又艰巨的任务,中国人民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迫切地要求自己的知识分子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更大的成绩。各级团组织要以对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青年知识分子工作作为全团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要把全面贯彻"两为"、"双百"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衡量团组织开展青年知识分子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标准。鼓励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按照祖国的需要考虑个人的发展,把个人的聪明才智汇入人民群众的历史分行活动。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推动青年知识分子做"四有"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青年知识分子中去,与他们谈心、交朋友,注意倾听他们的合理化建议,沟通他们与党和政府的联系,为他们在振兴国民经济,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教育,传播精神文明以及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总结近几年来团组织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青年知识分子入党,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等成功的经验,使之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坚持下去。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协助党和政府制定和完善青年知识分子的配套政策。要把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吸收到团干部队伍中来。各级共青团、青联、学联组织要积极加强与青年知识分子的联系,拓宽为青年服务的渠道,逐步完善代表青年知识分子利益的制度,为青年知识分子学有所用,用有所长创造条件,提供"舞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青年知识分子在科技体制改革中进行技术承包、课题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攻关等穿针引线,铺路搭桥。要关心青年知识分子的疾苦,对青年知识分子在住房、晋级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团组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呼吁和反映,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逐步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以取得谅解,达成共识。

  广大青年和青年知识分子要发扬爱国传统,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岗位上,学习、创造、奉献、成才,做出无愧于先辈、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197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法办研字第19号函已收阅。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盗窃犯、诈骗犯将赃款赃物挥堆掉,判刑时已无法追缴,刑满释放后,失主仍向他们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院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盗窃犯、诈骗犯在被捕前已将赃款、赃物挥霍浪费,无法追究,依法判处了徒刑。现刑满释放后,被盗、被骗的人向其追索赔偿损失,为此发生争执。对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不明确,也未找到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已判刑处理,刑满释放后,不应再令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如在处理时,应予追缴而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现在仍在被告手中的,应退还原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