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3:05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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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一、为了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编报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招生来源的种类
招生来源计划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
三、编制计划的原则
1.编制国家任务跨省招生计划,应根据国家及各地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以“按需招生”为原则。
为保证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对这些地区的考生可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人数。
2.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跨省招生计划,应根据毕业生的去向和有利于择优录取的原则编制。委托培养的招生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同时要明确预备生源。
3.跨省招收自费生的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情况安排。
四、编制计划的程序
1.凡有跨省招生任务的中等专业学校,属国务院部、委的,其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报主管部委审批、汇总;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报主管业务厅(局)审批,由该业务厅(局)按行业系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最后核定、汇总。
2.国务院部、委将本部门所属学校和本系统的地方学校跨省招生计划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跨省招生计划,以附表一的样式,按国家任务、定向招生、委托培养、自费生四部分分别填报。
3.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各部、委报送的跨省招生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部门、分省、分学校编制全国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于4月1日前下达各地、各部门执行。
4.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跨省招生计划,尽早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发送分校、分专业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5.跨省招生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做个别调整的,应由有关部门在5月15日前按附表二的要求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下达调整计划。
委托培养招生,应将合同书按规定日期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登记。各地以此为依据安排招生。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不得更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凡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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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建立健全电子出版物复制管理机制,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决定对现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进行审核登记。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激光数码储存片(含母盘和子盘)复制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应当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登记事宜;申报材料还应包括《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申请登记表》、《电子出版物登记表》及电子出版
物复制业务情况报告。
三、有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于1998年8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四、新闻出版署于199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并向准予登记的单位颁发《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或者未准予登记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复制业务。
五、准予登记的单位,应当持《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管理有关手续。
附件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申请登记表》(略)
附件二:《电子出版物登记表》(略)



1998年7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3月19日)


(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顾昂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胡康生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免去卞耀武、乔晓阳、张春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李飞、王胜明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三、免去郭振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刘积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四、免去张光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王大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