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司法建议质量问题探析/彭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48:45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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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另一大重要法律文书,确保建议质量才是保证其蓬勃生命力的源泉所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各地法院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仍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导致司法建议质效“瓶颈”问题日益凸显,使这张法院形象的“新名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建议统计结果来看,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数量日益攀升,但是通过大量翻阅可以看出文书的质量不高,往往不具备“四性”原则之要求。首先,不具备必要性。一些法院盲目追求高数量司法建议的表面“政绩”,为建议而建议,对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没有任何问题的涉诉行政机关也发送一份甚至滥发多份如法炮制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内容却是无关痛痒,大有凑数敷衍之嫌。其次,不具备针对性。面对个案,有些办案法官无法准确敏锐地发现和提炼客观真实的问题,往往偏离焦点对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发布司法建议;面对类案,不注重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对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问题不能准确的加以总结、归纳和延伸,形成类案司法建议书;面对综合问题,不进行深挖考究、不开展实证调研,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普遍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不能予以综合和前瞻分析,形成综合司法建议书。再次,不具备规范性。有些法官提出的司法建议言辞犀利、语句生硬,有些甚至无所顾忌,通篇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斥责和贬损,行文极不严谨,让相关行政机关难以接受。有些司法建议书的制作也不规范,没有按照《意见》规定统一的格式制作。从文书的起草到回馈评查的一系列活动存在文书字体混乱不一、负责监督主体不明、发布程序杂乱无章、缺少沟通回馈电联等问题。更有甚者,部分法院直接以口头形式对行政机关或个人作出司法建议,极不正式与规范。最后,不具备实效性。文书内容过于书面化和程式化,大篇幅的列举、评析具体问题,而忽视提出对问题的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或者对存在问题分析空洞、说理浅显、依据不明,缺乏理论思考的深度和实践探究的广度,无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落实方案也不具可实施和可操作性,无法确保司法建议“有的放矢”、“落地有声”。

  理念更新缺位、考核机制落后、制作能力有限是造成人民法院无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书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司法建议质量必须从改善上述不利情况着手。

  1、塑新理念是前提。实践中司法建议工作在各地的开展状况差别巨大,首要原因就在于人民法院和法官对于司法建议工作没有重塑思想观念、更新司法理念,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成就一份“含金量”高的司法建议书,首要前提便是让人民法院和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内容具体为:一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既是职责,那就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就是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就是法院与法官的使命。二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要认识到重视运用建议权,对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和日常工作存在问题和疏漏及时予以告知并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即可以优化了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了官民矛盾和纠纷,又可以缓解了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身诉讼负累,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惠国惠民、利他利己的良性举措。三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法院和法官要高度重视和运用司法建议这一先进司法服务手段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2、机制配套是保障。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司法建议工作有序、高效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此要加强工作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1]首先,确立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明确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以便加强统一管理并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对司法建议是的起草、审核、签发、发送、反馈、立卷归档等工作环节,按照《意见》之规定明确管理规范,加强落实;二是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报告,定期情况通报和年度总结报告,以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三是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以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确保每一份司法建议书都是高标准、高质量的“精品”建议书。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建议考核奖惩机制。为有效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法院应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情况,尤其是将司法建议书的制作质量高低作为一项考核制度,引入法官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考察法官能力与评优晋升的项目。摒弃只求数量,不管质量的错误认识,确保制作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书。落实司法建议评查评选制度,对于优秀的司法建议予以示范表彰,以激励法官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通过检查讲评来发现先进、分析差距、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2]及时推广交流。

  3、能力提高是关键。司法建议总体工作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法官司法建议文书制作能力的提高,只有多措并举切实提高法官司法建议文书写作能力,才能制作出质量上乘的司法建议书。首先,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应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其次,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为优秀司法建议书的资源高效共享提供最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和最有效的知识传播与数字化学习平台。所有法官可以从海量的司法建议信息库中,建立自己的个人数字库,搜索定制自己需要的内容,方便日常工作和学习,为提高司法建议制作质量和水平提供决策参考。即时更新的信息库提供了一个动态的观察窗口,为司法建议之间的比较与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参考,通过类比学习,有助于整体法官队伍司法建议文书制作的发展与进步。最后,法官自身要苦练“内功”,不断强化文字表达能力,充分掌握写作规律、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水平。制发司法建议书要把握好其内容的准度,确保挖掘问题准、论理分析准、建议方式准、改进对策准、行文用语准、制作格式准、流程管理准,务必贯彻落实好《意见》对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实效性原则要求。

  【注释】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山东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2年第2期,第27页。

  [2] 沈志先:《“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第116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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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根据2007年工作安排,我局定于10月对部分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本次检查由我局组织,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抽查部分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部分国家重点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质量。

二、检查安排

我局已确定拟抽取检验报告的综合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派人到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取检验报告,并进行集中考评。无损检测现场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我局将另行通知有关单位。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单位协助、配合。

三、检查人员及费用

我局将抽调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专家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专家的工作费用由总局承担。

四、各省级局监督检查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2007年度本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我局。



附件:被检查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名单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被检查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名单

序号 省份 机构名称
1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2 天津市 天津石化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
3 辽宁省 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4 吉林省 吉林市吉化金祥压力容器检测有限公司
5 黑龙江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6 黑龙江 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7 上海市 上海市金山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8 江苏省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镇江分院
9 浙江省 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10 安徽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11 山东省 东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12 山东省 胜利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所
13 广东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14 广东 广东电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5 四川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压力容器检验站
16 四川 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2001年第3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20.2100 含铅汽油淤渣(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
2 2620.6000 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
3 2620.9100 含有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锑,铍,镉,铬及其化合物)
4 2621.1000 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
5 2710.9100 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
6 2710.9900 其他废油
7 3006.8000 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
8 3825.1000 城市垃圾
9 3825.2000 下水道淤泥
10 3825.3000 医疗废物
11 3825.4100 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
12 3825.4900 其他废有机溶剂
13 3825.5000 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
14 3825.6100 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
15 3825.6900 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
16 3825.9000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17 7112.3010 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
18 7112.3090 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