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官个性的培养/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2:03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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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官个性的培养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法官的个性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个性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a
  培养法官的个性,使司法主观性与法律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有人说,我国法官的个性犹如我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我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诉讼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显然与马锡武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法官威望的建立与人格魅力的培养是法官日常道德修养的积累与结果,在法官审判日益走向独立与自治的今天,每一位法官都应注重自己对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社会良知、温和的性情、稳定的情绪等综合因素的培养,以建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声望,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并逐步恢复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然而,由于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客观事实,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法官公正自由裁量的能力,法官的裁判过程实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作过程,裁量权的使用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裁量权运用得不好,裁量就可能失当、不公正。为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公正,应着力培养法官的综合素质:1、精通的业务素质。这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法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若不了解、不熟悉这些规则,就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要能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能将法律精神融会到整个审判实践,使法律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需要明确,法官熟悉业务,仅对法学有所精通还不够,还必须对法学的相关科学有所了解。2、高尚的道德素质。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内在约束。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3、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外在要求。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这种权力不被外部环境所影响,不受任何外界权势所制衡。我们要切实为法官创造一种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社会环境。要创造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应尽快解决好法院科学设置和法官管理监督问题。
  三、法官平衡法律变革的能力,法官对法律的变通适用。这是最通常的潜移默化的法律变革,其中,法官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裁定纠纷,作为一般原则来说,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去承担建立未来法律制度的任务,但是,法官是最直接并且是最先对社会向法律提出新问题作出反应的,即使面对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形,法官也不能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进行裁决的义务;在法律的适用与现实社会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负有公平决断的义务和职责。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律明文规定的教条进行裁决,而必须考虑法律原则的选择,比如,社会形势、风俗习惯及政策等诸多因素,主动地参与平衡协调以期作出真正权威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这种具有胆识的、决定性的、有时甚至是反传统的创造性行为,克服了法律的停滞和衰败现象,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法官可以独立地、审时度势地就该法规的社会形势、风俗和自该法规通过之时至今是否已发生一种显著的、实质性的和明确的变化作出判断,并在不违反原法律制定者意图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适时的解释,并依此在司法过程中作出适合一般性正义的判决。
  法官要职业化。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法官要有良知。一是良好的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不仅仅指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法律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工作,离开专业知识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做法官的最起码条件;二是良好的认知水平,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的能力,具体而言是快速领会案件基本情况,把握案件双方争执焦点,并准确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的能力;三是良好的道德水准,就是说在认识案情,把握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后,真正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问心无愧;四是法官对案件处理的适当性,因为法律往往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范围中,无论法官如何选择都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合法的,这时如何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就显得特别重要;五是法官本人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与忠诚程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法官绝不能将法律当做为自己在社会上谋取便利的工具。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个性是法律实现过程的润剂。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倘若能放松对“守门人”的束缚,为他创造更加广阔的自由空间,让他“头顶是灿烂的星空,心中是崇高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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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4〕16号



各自、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期以来,由于杆秤价格便宜、携带方便,在全国城乡市场上广泛使用。但是,利用杆秤作弊,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据粗略统计,利用杆秤作弊的手法有十几种。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两次大规模市场计量执法检查的结果,也证实市场上出现缺斤少两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法商贩利用杆秤作弊。

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要求,凡直接用于公众贸易的衡器,其示值应使供需双方清晰可见,且不易被用来进行欺骗性称量。显然,杆秤不能满足公平贸易的要求。所以,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早已不用它作为贸易用计量器具。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国各大、中城市均应首先在商店、城乡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逐步淘汰杆秤。

二、有计划地推广使用质量稳定的电子秤、双面显示弹簧度盘秤和其它性能稳定、显示清晰、不易作弊的衡器。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这项工作和贯彻《零售商品秤量计量监督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

各地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取得经营者、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08〕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授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负责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金融创新奖评选组织工作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

  第五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设特别奖2名,奖金各100万元;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各类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奖金由市政府直接颁发给获奖单位。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特别奖授予在金融市场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做出重大改革创新并有着突出贡献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三章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十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二)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由驻深中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一年以上;

  (二)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特别奖。

  (一)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

  (二)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弥补监管制度漏洞和缺失而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完成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机制和流程设计;

  (三)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推动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所推出的新监管方案;

  (四)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改进和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所创新的监管方法。

  第十三条 申报金融创新特别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一式六份;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项目应由其所属的行业协会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如无明确的所属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特别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一式六份;

  (二)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和表决

第十六条 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申报,逾期不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

  初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项目进入复审程序。特别奖申报项目不进行初审,直接进入复审程序。

  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专家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打分,根据分数高低对拟获奖项目进行排序后,按总数1∶1.3左右的比例,将候选奖项报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确定一、二、三等奖及特别奖名单。审议时,可先由各委员自由对候选奖项作说明;之后,在候选奖项中就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进行投票,根据票数的多少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根据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需要,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或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该回避(该委员不计入应投票人数)。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办负责将表决通过的拟奖项目在公开报刊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金融创新奖拟奖项目、人员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完成单位、完成人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后,应就异议进行调查。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并通报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经申报单位消除异议后,不影响其获奖。

第七章授 奖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创新奖获奖单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8日颁布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办法》(深府办〔2004〕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