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分析/李俊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39:33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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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分析

李俊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
  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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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1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国商场、市场火灾频发,特别是2004年吉林“2·15”中百商厦和湖南常德“12·21”桥南大市场特大火灾,既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中国科协2005学术年会和“乌洽会”等大型活动创建安全、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百日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有效消除我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等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宋爱荣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俞贞贵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阿西木阿吉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廉 钰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局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肖 徽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买买提·乌斯满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潘海民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朱信义      自治区人防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召开专项治理协调会。
  办公室主任:  李 勇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
  办公室成员:  闵世杰      自治区建设厅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董植贵      自治区安监局二处副处长
马龙江      自治区经贸委贸易市场处副处长
李富林      自治区贸易行办企事业改革处处长
吴建东      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注册处处长
徐万强      自治区人防办工程计划处处长
(二)自治区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及本行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各州、市、地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除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以外,各地要结合自治区50年大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党政首脑机关、宾馆饭店、节庆场所和重大火灾隐患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乌鲁木齐市要做好50周年大庆、中国科协2005学术年会和“乌洽会”等活动场所的现场检查和监护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除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专项治理重点外,乌鲁木齐要重点做好所有三星及三星以上宾馆、饭店及大型活动场所的排查工作,对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堵塞的,责令单位立即改正,对其他隐患问题,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又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依法处罚的同时上报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不得承接乌洽会、科协大会和大庆活动有关业务。
  四、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开展督查指导,研究、分析、解决专项治理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专项治理按照宣传动员、摸底排查和自查整改、集中整治、复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15天)。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有关部门及商场、市场管理单位人员参加的专项治理动员会,明确专项治理责任和分工,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要求和重大隐患单位整改的措施、时限等内容。结合“创安活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报道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投诉查处机制,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摸底排查和自查整改(20天)。各地在向社会发布专项治理公告时,应当明确单位自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对辖区的商场、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并依照《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督促、指导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尤其是要摸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的难点和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对策。
  (三)集中整治(45天)。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火灾隐患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各级经贸、人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隐患单位重点检查,指定专人及时整理、归档所属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资金、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级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新政发〔2004〕26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发改委联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公通〔2004〕201号)的要求,将当地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公共基础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等方法,确保消防用水;同时要完善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机制,依法严格执行到期强制拆除措施。对检查发现及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违章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违反禁令吸烟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文件,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应依法责令该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的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筹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时,要建议将专项治理工作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主要议题,协调公安、建设、工商、经贸、人防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力态势。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会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来水公司等),结合单位实际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或协调与毗邻单位共用消防水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会同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四)复查验收(20天)。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对本地区所属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职责。自治区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应在专项治理各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阶段总结及统计表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随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应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15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汇总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州、市、地和有关单位将在2005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工作中走过场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加强消防安全与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住机遇,推动发展。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要重视和解决好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专项治理为契机,提请政府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经费、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普及消防知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请随时上报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房立蓉、陈长江
  联系电话:4688695、4688696
  传 真:4688695
  
附件:1、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1、2、3、4
  2、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
  

附件一: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一阶段统计表1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二阶段统计表2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第三阶段统计表3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汇总表4  

附件二: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历史“欠账”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存在大量火灾隐患,导致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各类商场、市场共发生火灾19642起,死亡1108人,伤1159人,直接财产损失8.4亿元。特别是去年吉林省吉林市“2·15”中百商厦和湖南省常德市“12·21”桥南大市场特大火灾,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火灾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今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又发生了死亡12人的特大火灾,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工作措施不到位,还存在死角,尤其是商场、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着力整治商场、市场火灾隐患,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自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成立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在对本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积极营造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明确治理范围,把握治理重点。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三、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实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商场、市场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其上级主管的人防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各地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市、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各地要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收尾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20日前分别报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现发布《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及革命伤残军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并附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地、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其中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逾期不缴纳部分,可以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